莆田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莆田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根據市政府〔2006〕7號專題會議紀要、市委〔2006〕9號專題會議紀要精神,市城建監察支隊直屬大隊和四個區大隊已收歸市城建監察支隊,市城建監察支隊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統一領導和管理。為了理順城監隊伍收編後的城建監察執法體制,促進依法執法,推動城建監察集中執法向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順利過渡。
執法範圍
市城建監察支隊的執法範圍為莆田市規劃市區(不含湄洲島),各區大隊的執法範圍為相應轄區內的規劃市區,直屬大隊的執法範圍為執法職能所對應的區域。
機構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政策研究,擬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有關規定、規章制度,經法定程序頒布後組織實施[1]。
2、行使城市市容環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城市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負責對市區內門面裝飾、店招店牌設置、臨時占道、重載車輛進城、臨時停車點、洗車場(點)、水泥混凝土現場攪拌、城市建築垃圾自轉等違法行為的,實施行政處罰。
7、負責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2]。
委託職能
根據莆田市建設局莆建法〔2006〕委字第1號行政執法委託書,市建設局決定自2006年4月1日起至省政府批准實施我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止,將莆田市城市規劃市區內(不含湄洲島)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城市道路管理、燃氣管理部分、房地產管理部分等五個方面在《福建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第十條規定以外的行政處罰權委託給市城建監察支隊實施,受委託的職能詳見莆建法〔2006〕委字第1號行政執法委託書。
各執法隊伍另行接受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委託進行執法的(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要於10月1日前將簽訂的行政執法委託書報送綜合執法科,並書面提出對該委託事項的意見,由綜合執法科、政策法規科審核後予以答覆。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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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莆田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機構設置及職能 ,豆丁網
- ↑ 行政許可聽證與行政處罰聽證之間的區別,搜狐,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