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礦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非法採礦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行為。
概念
本罪指違反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本罪指違反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根據我國《憲法》[2] 和《礦產資源管理法》的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但是,國家可在不改變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權和採礦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將礦產資源的開採權依法授予特定的組織或個人,並有權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採礦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因而,所謂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國家依法對採礦單位或者個人所制訂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總稱。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實行嚴格的管理,禁止無證開採和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近幾年來,非法採礦活動十分嚴重,因此必須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蘊於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於生產和生活和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採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非法採礦,即無證開採,是指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採礦許可證,但不按採礦許可證上採礦範圍等要求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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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經濟網,2009-08-27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 ,搜狐,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