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單位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文物保護單位為中國大陸對確定納入保護對象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統稱,並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分為三級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級別分別由國務院、省級政府、市/縣級政府劃定保護範圍,設立文物保護標誌及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意義
一旦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其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建設工程應當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遵循實施原址保護。因特殊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確定標準
一、確定納入保護對象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統稱,並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二、人們把那些不能移動的文物稱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如周口店北京人遺址、銅綠山古銅礦遺址、秦始皇陵、李時珍墓、郭沫若故居都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這些文物保護單位都是古代科學技術信息的媒體,對於科技史和科學技術研究有着重要意義。例如山西應縣佛宮寺的木塔,建於1056年,高67.31米,從1305年到1976年遇到過12次5度以上地震,至今保持完好狀態,它的結構、地基等諸多方面在建築學、物理學上都有重大意義。再如唐山地震遺址,傳遞着大量的地震信息。青少年科技活動要充分利用這些文物。
三、文物保護單位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具有重要價值的地面、地下不可移動文物的總稱。根據其價值,一般分為國家級、省級、縣(市)級三個級別,分別由國務院、省、縣(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據文物類型,一般可分為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等[2]。根據文物法的規定,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建立「四有」: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挖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建立科學記錄檔案,建立保護機構或有專人負責管理,加強保密措施。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司法部, 2008-4-2
-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構成,中國社會科學網,2018-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