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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总称,包括行政、立法(含人大、政协)、司法、军队等组织和机构。现多指的是1954年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部门的总称,即除立法(含政协)、司法、军队和政党组织以外的行政事务组织,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

分层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依层级设置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

历史沿革

人大设立前的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机构和职位有: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 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产生):林伯渠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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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礼原始影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