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沿革
1954年9月28日,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提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没有设立民族委员会。为不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民族工作中断,1975年6月1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了民族政策研究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乌兰夫(蒙古族)兼任组长。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重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此后,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1]原则通过,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委员长会议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中称,已设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以便“加强专门委员会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
组织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第三十五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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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张德江主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凤凰网,2016-12-1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法律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