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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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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疆商会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关怀支持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指导下,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1]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机构简介

商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100余家,涉及建筑装潢、金融创投、产品销售、酒店餐饮、制造加工等10多个行业.分别于2011年、2016年成功换届。目前已是第三届理事会,商会成立了金融信息;新疆特产加工及贸易;互联网[2]信息服务;中青年创新创业等四个专业委员会。出版《新商》会刊,开通上海市新疆商会网站,微信公众信息平台等自媒体。报道商会的工作动态,整合发布不同类型的商会信息,介绍会员企业的经营项目和经营业绩,为提高商会企业美誉度知名度和经营效益开辟新窗口;

组织会员参加金融、融资理财等各类讲座、培训、高级论坛、商务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帮助商会特色农产品销售企业与新沪两地农业部门和集团企业建立广泛对接;组织开展在沪新商“双优”评选活动。

商会于2013年被上海市社团局评为3A“社团组织”

商会领导

名誉会长

邓旭春 上海辰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长

杨剑 上海耶里夏丽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凯撒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副主任

上海市新疆商会章程

(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新疆商会,英文译名Xin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缩写XCCS。

第二条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来自新疆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主要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发展能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新沪两地经济交流,推动新沪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新疆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加强新沪经济交流,推动新沪经济合作发展。

(一)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搭建网络平台,编辑信息刊物,宣传新沪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促进企业发展和新沪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招商引资、合作交流、信息沟通、经贸洽谈、产品推介、举办会展、技术培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纪守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自主办会。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新疆在沪企业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

(二)取得本市税务登记证书;

(三)取得本市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特邀会员除外):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纪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特邀会员除外):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在壹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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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