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福建商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上海市福建商会成立于1988年,是福建省最早成立的省级异地商会。会员企业劲旅众多,在能源、金融、房地产、建材、航运、制造业、物流、酒店、餐饮业、食品、医疗、互联网[1]等领域占有举足轻重地位。商会有分支机构13个(其中行业分会10个,联络委员会3个),拥有直接会员6000多家,团体会员商会70家,团体单位会员3万多家。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商会简介
上海市福建商会(福建省在沪企业协会),于1988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沪府协联(88)第67号文批准成立,同年11月17日在上海召开成立大会。1991年4月4日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登记证号:0278。2001年4月9日经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同意,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闽联[2001]40号文批准加挂“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商会[2] ”。2002年11月14日经上海市民政局沪民社团[2002]456号文批准“福建省在沪企业协会”同时使用“上海市福建商会”名称。2004年11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始正式对外使用“上海市福建商会”名称。商会下设秘书处、会员部、联络部、招商部、后勤财务部、金融服务中心、经济法律咨询部、上海闽商网站;分支机构十一个:福州联络委员会、泉州企业联络委员会、漳州企业联络委员会、三明企业联络委员会、宁德企业联络委员会、莆田联络委员会、长乐联络委员会、金融证券行业联络委员会、水产分会,纺织服装分会、建筑设备租赁分会。商会拥有团体单位商会(市、县区商会)56家。直接会员800多家,团体单位会员8000多家,是上海市拥有会员数最多的商会之一。
商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本着服务会员的宗旨,坚持“搭建平台、促进交流、谋求发展、增创效益”的目标,加强闽沪两地经济联系、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引导广大在沪闽商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发展壮大实力,积极响应福建“回归工程”号召、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贡献。商会每年都组织企业家参加“6-18”项目成果交易会、“9-8”投资洽谈会,鼓励在沪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身在上海,心系家乡,投资家乡经济建设。据不完全统计,这几年返闽投资累计达300多亿元。
商会积极鼓励在沪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不忘推进家乡的慈善事业发展。商会每年捐资20万元,用于资助家乡贫困地区小学的教学楼改、扩建,已经完成了周宁纯池中心小学、政和念山小学、平和安厚中心小学、连城新泉中心小学、仙游坑北小学、泰宁朱口中心小学、永泰东门小学七所小学教学楼的改、扩建,并命名为“上善楼”,受到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高度赞扬,并特地送来“情系老区,恩泽未来”、“捐资建校,造福桑梓”等牌匾。
2010年8月商会入驻具有百年福建文化的三山会馆,进一步弘扬闽商精神和福建文化,增强了商会影响力和凝聚力。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福建商会、福建省在沪企业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以下简称“商会”),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并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领导。
第二条 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加强闽沪两地经济联系、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为会员参与上海经济建设,开拓上海市场,繁荣闽沪经济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敦促会员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弘扬闽商精神,同时引导会员遵守上海闽商公约:“爱国敬业、明德立责、倡导文明、学习进取、遵纪守法、重诺守信、开拓精进、创新图强、团结共赢、回馈家乡。”
第四条 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扶持会员发展,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第五条 大力加强同行业会员的业务联系,推动和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强强联合、以强带弱、不断提升会员的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编印商会内部资料,办好《上海闽商网》,及时为会员提供市场动态、商贸、经济信息等资讯服务,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企业管理等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 积极做好闽沪两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支持会员在沪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积极为闽沪经济共同发展构筑平台,促进两地之间的经贸往来、经济协作和科教文卫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和扩大两地之间的适时信息交流。
第九条 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团体交流活动。
第十条 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促进闽沪经济、科技、文教、卫生等领域的协作,开展信息交流,开展培训和咨询服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十三条 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对象为:
(1)福建省在沪设立的各类社会组织;
(2)福建籍乡亲以及在福建出生、工作或生活过的非福建籍贯的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福建省企事业单位驻沪机构以及福建省其他有关部门驻沪机构。
凡提出书面申请,并愿意接受商会章程、履行会员职责、缴纳会费的上述主体,经商会秘书长审核、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即成为商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取得商会编印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有权对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会员有退出商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热心商会工作,向商会提供经济贸易信息。
(二)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商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按期向商会反映和汇报会员的情况。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声明。商会秘书处收到会员退会书面声明之时,会员即退会。会员违反商会章程,长期不参加商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损害商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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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互联网的六大特征是什么,搜狐,2020-09-07
- ↑ 商会成立大会详细流程,搜狐,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