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工作委员会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设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因而不再设立预算委员会,其职权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代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1]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一,1954年至1982年之间存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此后,第二届、第三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均设立了预算委员会(第四届因“文革”而未设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设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因而不再设立预算委员会,其职权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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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建立健全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作出重要部署。适应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保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做法、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并报党中央批准后,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意见》就推动完善政府预算决算草案和报告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规范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内容和程序、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加强组织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工作要求。《意见》的印发实施,对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压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主体责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问: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依法推动政府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明确人大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深入开展全过程监管,强化违法违规举债责任追究。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政府债务资金安排和使用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坚持依法审查监督,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三是坚持聚焦重点问题,针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度机制和程序方法。四是坚持全过程监管,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防止政府在法定限额之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债务。
问:《意见》对推动完善政府预算决算编制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推动政府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完善并细化相关报告的内容。在上一年度政府债务执行和决算情况表中,应当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债务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反映本级政府债券项目实施情况。在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中,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情况,反映本级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预计余额、年度新增债务、债券项目安排等情况。对投资规模较大和对本地区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构成情况表。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应当反映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政府因举借债务而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意见》还明确,政府预算草案中要细化专项债务表的编报,反映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情况,反映本级项目的负债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等情况。预算安排的项目,应当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分年平衡方案。
问:《意见》对加强政府债务限额的审查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地方政府可以依法举借债务的总规模,是防范重大风险的主要控制指标。《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之内,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统筹考虑政府存量债务水平,在保持财政可持续发展前提下,科学编制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按照正向激励原则,统筹平衡各级综合财力,通过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衡量和评价政府债务风险,对本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下分配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总规模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问:《意见》就加强专项债务的审查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要求,加强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审查。重点审查本级政府新增专项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是否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审查项目的方向和用途、收益测算、还款资金来源、最终偿债责任等内容;审查项目平衡方案是否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因素,经过合理测算确定。
问:《意见》就规范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监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开展全过程监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审查政府债务。地方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对政府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对政府债务开展专题审议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的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建议。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本级人大常委会按规定及时将关于预算的决议、预算调整的决议、决算的决议及相应的审查结果报告和有关审议意见等,送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问:《意见》就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明确,一要加强监督问责。加强对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行为的监督;严格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法担保、承诺等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使用债务资金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变相融资行为的监督。二要监督政府建立完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重点监督政府是否定期分析评估债务风险[2]并进行警示、举借债务是否考虑未来偿债压力、是否按规定对出现的风险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等。三是推动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透明。推动政府建立统一的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明确披露责任,规范披露内容、时间节点和渠道等。
问:《意见》对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方向,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确保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扎实做好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决策部署落实到预算决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监督等各项工作中。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细化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报告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意见》还对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监督方式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
参考文献
- ↑ 【党务知识】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搜狐,2021-02-23
- ↑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搜狐,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