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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工作委員會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設立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因而不再設立預算委員會,其職權由財政經濟委員會代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1]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之一,1954年至1982年之間存在。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開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此後,第二屆、第三屆、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均設立了預算委員會(第四屆因「文革」而未設立)。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設立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因而不再設立預算委員會,其職權由財政經濟委員會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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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建立健全向人大報告政府債務機制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地方人大對政府債務審查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負責人就《意見》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出台《意見》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就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加強人大對政府債務審查監督作出重要部署。適應進入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形勢和任務要求,加強地方人大對政府債務的審查監督,是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任務,是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重要內容,是推動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重要保障。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領導下,常委會預算工委在開展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做法、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意見》稿。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審議並報黨中央批准後,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意見》就推動完善政府預算決算草案和報告中有關政府債務的內容、規範人大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的內容和程序、加強人大對政府債務風險管控的監督、加強組織保障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工作要求。《意見》的印發實施,對加強地方人大對政府債務的審查監督,壓實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主體責任,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問:加強地方人大對政府債務審查監督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答:《意見》提出,要高度重視政府債務風險防範化解工作,依法推動政府嚴格規範債務管理,建立健全向人大報告政府債務機制,明確人大審查監督的程序和方法,深入開展全過程監管,強化違法違規舉債責任追究。一是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確保政府債務資金安排和使用更好體現和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二是堅持依法審查監督,根據預算法、監督法等法律規定,嚴格依照法定職責、限於法定範圍、遵守法定程序,開展政府債務審查監督。三是堅持聚焦重點問題,針對政府債務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和監督中的薄弱環節,完善制度機制和程序方法。四是堅持全過程監管,硬化預算約束,強化預算執行,防止政府在法定限額之外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借債務。

問:《意見》對推動完善政府預算決算編制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要求,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積極推動政府在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中,及時、完整、真實編制政府債務,完善並細化相關報告的內容。在上一年度政府債務執行和決算情況表中,應當反映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限額和餘額、債務年限、還本付息等情況,反映本級政府債券項目實施情況。在本年度政府債務預算收支安排情況表中,應當反映政府債務限額和預計餘額情況,反映本級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限額和預計餘額、年度新增債務、債券項目安排等情況。對投資規模較大和對本地區有重要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提供項目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及構成情況表。在政府債務指標情況表中,應當反映債務率、償債資金保障倍數、利息支出率等債務風險評估指標情況。政府因舉借債務而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反映政府債務限額和餘額、新增債務規模和限額分配等情況。《意見》還明確,政府預算草案中要細化專項債務表的編報,反映上一年度本級政府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及專項收入情況,反映本級項目的負債規模、期限、利率、還本付息等情況。預算安排的項目,應當按項目編制收支預算總體平衡方案和分年平衡方案。

問:《意見》對加強政府債務限額的審查監督,作了哪些規定?

答: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是地方政府可以依法舉借債務的總規模,是防範重大風險的主要控制指標。《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在上級政府下達的債務限額之內,依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情況,統籌考慮政府存量債務水平,在保持財政可持續發展前提下,科學編制本級政府和下級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方案。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上級政府下達的債務限額內,按照正向激勵原則,統籌平衡各級綜合財力,通過債務率、償債資金保障倍數、利息支出率等指標,衡量和評價政府債務風險,對本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對下分配的新增政府債務限額總規模的合理性作出評價。

問:《意見》就加強專項債務的審查監督,作了哪些規定?

答:《意見》要求,加強專項債務項目科學性審查。重點審查本級政府新增專項債務規模是否控制在上級政府下達的債務限額內,是否用於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債務資金投向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審查項目的方向和用途、收益測算、還款資金來源、最終償債責任等內容;審查項目平衡方案是否根據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等因素,經過合理測算確定。

問:《意見》就規範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的程序,作了哪些規定?

答:《意見》要求,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圍繞政府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審查批准和預算執行監督,規範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機制,開展全過程監管。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審查政府債務。地方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或預算委員會等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對政府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或對政府債務開展專題審議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政府債務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針對性建議。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經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批准後,本級人大常委會按規定及時將關於預算的決議、預算調整的決議、決算的決議及相應的審查結果報告和有關審議意見等,送本級政府研究處理。地方各級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要認真研究,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問:《意見》就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控的監督,作了哪些規定?

答:《意見》明確,一要加強監督問責。加強對以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名義變相舉債行為的監督;嚴格對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違法擔保、承諾等行為的監督;加強對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和使用債務資金的監督;加強對政府通過地方國有企業變相融資行為的監督。二要監督政府建立完善債務風險評估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重點監督政府是否定期分析評估債務風險[2]並進行警示、舉借債務是否考慮未來償債壓力、是否按規定對出現的風險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措施等。三是推動政府債務信息公開透明。推動政府建立統一的政府債務信息披露機制,明確披露責任,規範披露內容、時間節點和渠道等。

問:《意見》對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明確要求,地方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政府債務風險防範化解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把握工作方向,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加強對政府債務的審查監督,確保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落實落地,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紮實做好政府債務審查監督工作,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將黨中央關於加強人大對政府債務審查監督的決策部署落實到預算決算審查、預算執行監督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跟蹤監督等各項工作中。重大事項按規定及時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地方各級政府要依法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和細化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報告中有關政府債務的內容。《意見》還對加強協調配合、綜合運用監督方式方法等提出明確要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