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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公众是指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从属关系的个体组成的流动人群。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简介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它们有共同的卫生学特点: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 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及其密切[2]。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区不同阶层人群的经济收入、消费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种公共场所的档次也很悬殊,既有车马小店,也有星级宾馆;既有单纯的理发小店,也有高档的美容美发厅等。这也给公共场所的统一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无论何种公共场所首先应保证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以达到人们丰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
公共场所与私人场所
公共场所与私人场所的典型差异,可藉坐在一张公众长椅,与坐在一家街头咖啡厅的座位的比较分辨出来:
前者人们不用花费使用长椅;后者人们涉及购买行为。
前者时间是不受限制的(纵然或会触犯流浪罪或街头滞留罪法例);后者人们须在一定时间间隔内花费。
前者人们准许自携食品和饮品(或会受到酗酒法例限制)进食;后者这种行为通常是禁止的。
前者只有一般法管制衣着;后者咖啡厅可以制定关于衣着的要求(譬如禁止穿拖鞋进入)。
“半公共”场所
广义上的公共场所亦包括所有人均可付款进入的地方,例如咖啡厅、铁路、电影院。商店的例子介乎两个意义之间:所有人可进入,四处张望而不购物,但是,与商店的意图不相关的活动并非完全不受约束的。
购物中心内的走廊和通道(包括行人天桥)未必会宣告为公共场所,在商店关闭后亦未必会开放。类似走廊的还有铁路月台和公共交通等候车室;有时候,人们须购买车票。公共图书馆或多或少是公共场所。高速公路旁的休息站或卡车加油站连餐厅是公共场所。
这些半公共空间会实施比外面较严厉的规定,譬如针对衣着、交易、行乞、广告、宣传、操控溜冰鞋、滑板及摄位车等。
视频
公共场所 相关视频
参考文献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罗湖政府在线,2018-04-23
- ↑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搜狐,20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