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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于1988年7月30日,是国家法律确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1]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自治区残联在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残工委主任由自治区副主席担任,残联理事长担任残工委副主任,业务上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口指导,在自治区计划中单列户头。负责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残联业务工作。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地方政府和地方立法机关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对相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

二、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2],为残疾人服务

三、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四、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五、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辅助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六、承担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七、负责对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八、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盟市、旗县(市区)残联的业务工作和会属各中心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1988年12月7日召开自治区第一次残疾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主席团委员并产生了第一届执行理事会,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文精为主席团主席,云德厚同志为执行理事会理事长,玉荣、赵德政为副理事长。1993年7月14日召开自治区第二次残疾人代表大会。1998年召开了自治区第三次残疾人代表大会。2003年8月13日召开了自治区第四次残疾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主席团委员并产生了第四届执行理事会,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郭子明任主席团主席,庞润辉同志任执行理事会理事长。由乔晓勇、张志新任副理事长,崔健、张爱东任理事。2008年8月5日,召开了自治区第五次残疾人代表大会。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卓志任主席团主席,杨志民同志任执行理事会理事长。由乔晓勇、张志新、冀育青任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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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