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工作部門[1]。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統籌協調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區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研究、協調實施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各地區及主要行業的規劃;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提出促進自治區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涉及國家和自治區經濟安全及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負責自治區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工作。
(三)負責匯總分析自治區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等方面的情況和執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制定和調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收費項目、標準發布重大價格信息,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自治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自治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及協調實施並進行監測評估;組織制定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和重大政策的實施;推進自治區城鎮化建設;負責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研究提出自治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目標政策及措施,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銜接平衡需要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投資及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編制、下達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和前期項目計劃;負責自治區重大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協調;安排自治區財政預算內建設資金,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查、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組織實施自治區固定 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工作;指導和協調自治區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自治區招投標配套法規、綜合性政策;負責重大項目招投標活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自治區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組織擬定自治區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自治區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審核上報、審批專項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並實施以工代賑規劃和計劃;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戰略儲備工作;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推動高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指導服務業的建設與發展。
(七)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監測國外資金利用和境外投資情況以及自治區外債結構優化狀況;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國外貸款、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審查利用重大內外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審核自治區各類開發區等特殊經濟區和開放地區的規劃、布局和設立。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研究分內外市場供求狀況,編制自治區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省級儲備。
(九)負責自治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協調自治區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自治區全社會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2]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自治區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和政策;協調生態建設、環保產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十一)起草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職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 【綠色節能】節約能源資源 推進綠色發展!,搜狐,201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