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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英語:Sustainable Development,縮寫:SD),或永續發展是指在保護環境的條件下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以不損害後代人的需求為前瞻的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這個術語使用由布倫特蘭委員會創造已成為最經常被引用的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既能滿足我們現今的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後代能滿足他們的需求的發展模式。」
目錄
可持續發展定義
長期單純追求經濟增長的發展模式導致環境的破壞,各種環境危機浮現,人們認識到經濟發展受環境承載力制約。可持續發展源於1980年代的「綠色運動」,由於1960年代發達國家在非洲及南美大量收購農地種植咖啡和甘蔗,並用所得的金錢購買糧食,以供應給當地居民。然而,由於土地發展過度,且缺乏規劃,令咖啡和糖的期貨在短時間內貶值。南美各國經濟頓時崩潰,加上水土流失、濫用農藥及過度消費行為持續擴大,令土地貧瘠,甚至沙漠化,引致饑荒。
「可持續發展」的出現,就是要糾正過去的錯誤,避免其他國家重蹈覆轍。「可持續發展」強調經濟體系內的發展必須環環相扣,並得以自給自足。
目前世界對「可持續發展」的公認概念,其定義源於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於1987年由世界與環境發展委員會向聯合國提出,並於聯合國第四十二屆大會公布。其報告中提出可持續發展的概念[1]。
可持續發展三要素
可持續發展不簡單的等同於生態化或者環境保護,一般認為它由三方面內容構成。
環境要素(Environmental aspect)
指儘量減少對環境的損害(Environmental Impact)。儘管這一原則得到各方人士的認可,然而,往往不同社會群體對於社會發展有不同的想象,不同的視角,有不同的價值評判標準,因此對於問題有不同的詮釋。例如核電站,支持人士認為它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是環保的,反對人士認為核廢料有長期放射性污染,核廢料處置存在爭議,同時核電站存在安全隱患是不環保的。
社會要素(Social aspect)
指仍然要滿足人類自身的需要。可持續發展並非要人類回到原始社會,儘管那時候的人類對環境的損害是最小的。
經濟要素(Economic aspect)
指必須在經濟上有利可圖。這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只有經濟上有利可圖的發展項目才有可能得到推廣,才有可能維持其可持續性;二是經濟上在虧損的項目必然要從其他盈利的項目上獲取補貼才可能收支平衡正常運轉,由此就可能造成此地的環保以彼地更嚴重的環境損害為代價。
可持續發展強調三要素協調發展,促進社會的總體進步,避免一方面的受益以犧牲其他方面的發展和社會總體受益為代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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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在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WECD)於1987年發表的《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中,對可持續發展的定義為:",燕趙環保網,2002-10-28
- ↑ 新建特色實驗室探索可持續性經濟,道客巴巴,201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