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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华促会),是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中国文化界知名人士发起,华夏文化事业领域相关的政府部门、传媒、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组成,于1990年7月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一家致力于华夏文化交流与传播的全国性社会组织[1]

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丁石孙,民盟中央常务副主席高天,民进中央副主席叶至善、楚庄,民革中央副主席兼秘书长李赣骝,河南省副省长胡悌云,国家图书馆馆长、著名哲学家任继愈,西泠印社社长、一代国学宗师饶宗颐等著名文化界泰斗都担任过华促会领导职务。

华促会的会名由第六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中国佛学院院长赵朴初先生题写。

华促会创会会长由第六届全国政协秘书长彭友今担任。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华夏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HC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海内外热忱华夏文化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弘扬华夏文化、促进国际交流。本团体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本团体的任务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继承、发掘和弘扬华夏文化,向海内外人士展示华夏文化瑰宝,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华夏文化发展和国际交流;

(二)关注华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华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范围内的宣传、保护与继承,提升全球对华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三)研究探讨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以切实的举措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四)依法制作发行出版物,活跃文化业市场;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旨在与弘扬华夏文化有关的演出、展览、论坛会议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六)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

(七)开展与华夏文化促进相关的咨询与培训

(八)承办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团体原则以单位会员为主体,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以特邀形式登记。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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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