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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哈特 Oliver Har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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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英國倫敦 | 1948年10月9日
居住地 | 美國麻薩諸塞州劍橋 |
国籍 |
英國 美國 |
母校 |
剑桥大学国王学院(B.A.) 华威大学(M.A.) 普林斯頓大學(Ph.D.) |
机构 |
哈佛大學 麻省理工學院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 |
研究领域 | 法律经济学 |
奖项 | 诺贝尔经济学奖(2016) |
奧利弗·西蒙·達西·哈特(Oliver Simon D'Arcy Hart;1948年10月9日-),生於芬蘭赫爾辛基。英裔美國 經濟學家,擁有美国與英國雙重國籍经济学家。
他关注契约理论、企业理论、公司金融和法律经济学等研究领域,是合同理论、现代厂商理论和公司财务理论的创立者之一。
1969年,獲得倫敦國王學院和劍橋大學文學學士學。
1972年,獲得沃里克大學文學碩士學位。
1974年,獲得普林斯頓大學博士學位。
1981年,加入倫敦經濟學院(LSE)擔任經濟學教授之前,他曾在埃塞克斯大學和其他機構擔任經濟學講師。後來,他在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擔任教授和經濟學客座教授( MIT)和LSE。
1993年,加入哈佛大學經濟學系。
1997年,成為Andrew E. Furer經濟學教授。
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2016年,哈特凭借 “在契约理论方面的贡献” 与 芬兰经济学家本特·霍尔姆斯特伦共同获得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1][2][3][4]。
他對後來所謂的“不完整合同”進行了開創性的研究,其中沒有對所有可能的情況都充分說明了締約方的權利和責任(因為並非可以預見所有可能的情況),這影響了替代性 “基本” 合同的設計。涉及財產權分配的合同公司之間的關係以及私有公司中經理與投資者之間的關係。他的工作還有助於合理化有關特定公共服務應由私人承包還是由政府運營的決策。
哈特 的 契约理论[2][3][4]
- 契约理论是多年来不断发展的经济学分支领域之一,涉及分析在特定交易环境下契约人的经济行为与结果,往往需要通过假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交易属性,建立模型来分析并得出理论观点。但现实交易通常具备复杂性,很难由统一的模型来概括,由此形成了从不同侧重点来分析特定交易的契约理论学派。
- 1980年代中期,哈特为契约理论的一个新分支领域研究作出了根本性的贡献,这一研究针对解决不完全契约的重要问题。因为契约不可能指定每一种可能性,新分支理论阐明了控制权的最优分配,即契约的哪一方应该在哪些情况下作出决定。哈特对不完全契约的研究结果揭示了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并对经济学几个领域、政治学及法律等产生了重大影响。他的成果为人们提供了新的研究工具,可以研究如哪些公司应该合并,债务和股权如何适当组合,以及学校或监狱等机构应该私有还是公立等问题。
獲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原因[1][2][3][4]
- 201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是頒給開創契約理論(Contract Theory)新領域的經濟學家,哈佛大學的 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及麻省理工的 本特·霍尔姆斯特伦(Bengt Holmström),他們的研究在於保險、工資及財產權等交易行為。
- 經濟學中的契約理論指的是,研究人類在不對稱資訊下的交易行為與結果,並建立模型分析以得出理論觀點,而針對不同的側重點有著不同的研究方向,例如耳熟能詳的,道德危機(Moral Hazard)、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訊號理論(Signaling)等,都是契約理論的範疇。
著作
專著《企業、合同與財務結構》是其代表作,書中他進一步發展了產權理論,提出了「不完全合同」理論。他認為,合同雙方不可能完全明晰所有可能情況中的權利與義務,這會影響到權利和控制的配置。他認為,企業財務合同與結構安排只有在這種理論下才能最合理的分析,財務工具可視為產權安排的工具。這個理論與舊產權理論有著重要不同,也引發了很大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