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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融业联合会(Shandong Financial Association,简称SFA)是山东省内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发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1]社会团体法人,于2019年3月15日成立,主管部门为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起单位包括山东省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民间融资机构协会,鲁信集团、中泰证券、山东省国投、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现有会员159家。

宗旨

山东金融业联合会围绕做强做优现代金融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以“服务、协调、发展”为宗旨,集中全省金融业的整体优势和力量,参与拟定金融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积极推动行业纠纷调解机构建设,创新金融纠纷调解多元、高效解决手段;加强与省内外金融行业组织交流,打通会员之间及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合作交流渠道,为会员的经营发展争取政策与资源,实现会员互动、资源互补、政策支持、共同发展。

山东金融业联合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金融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 Shandong Financial Association(缩写为 SFA)。

第二条 本会由山东省内从事金融[2]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本省金融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会员之间、省内外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加快山东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提升我省金融市场的竞争力、维护本区域金融稳定、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我省金融发展成效和特色亮点,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建议;

(二)参与我省金融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的制定;

(三)举办金融产业相关的论坛、展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活动,经批准开展金融领域评优评选等活动;

(四)加强与省内外金融行业组织交流,帮助我省金融企业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我省金融业市场竞争力;

(五)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建立和完善行业调处机制,为会员提供市场、管理、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

(六)收集整理发布行业发展信息及市场需求,经批准编辑出版会刊,建设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组织会员参与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依法并符合协会宗旨业务事项。

第八条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备合法的业务经营主体资格,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并在山东省经济、金融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或组织;

(四)省内金融教学研究机构和其它为山东金融发展提供支持服务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联合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会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利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并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连续1年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无故不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等,约谈后仍未纠正的,联合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研究,报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相应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可能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三)被当地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或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其它应予以除名的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的申请或者因其它原因不便担任该职务,由任期内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单位推荐人员接任该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