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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工作[1]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研究拟定全市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草拟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政策和办法;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

(三)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主管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对旗县区分局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拟定全市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和指导生态退耕,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市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进行全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负责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实施全市地价管理和土地评估机构行业管理。

(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市政府、自治区国务院审批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参与建设项目预审工作;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八)管理国土资源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国土资源市场实际,制定国土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规范国土资源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拍卖机构的资质审查;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主管国土资源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进步,推广新成果。

(十)管理市局和各旗县区分局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财务和物资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干部培训等工作。

(十一)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申报、审批和发证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和使用,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按规定申报、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保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结果的科学合理性。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测绘规划工作,实施测绘行政和测绘市场管理。

(十三)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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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