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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工作[1]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2],研究擬定全市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研究草擬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和辦法;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

(三)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利用計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主管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和對旗縣區分局人員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四)擬定全市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政策,規劃和指導生態退耕,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監督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市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工作;組織進行全市基準地價更新與平衡工作,負責對地價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備案,實施全市地價管理和土地評估機構行業管理。

(六)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計劃,並按計劃管理程序上報下達,對規劃、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主管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統一審核徵用、劃撥建設用地;承辦由市政府、自治區國務院審批徵用、劃撥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參與建設項目預審工作;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八)管理國土資源市場,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我市國土資源市場實際,制定國土資源市場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規範國土資源市場;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土地拍賣機構的資質審查;協助財政、稅務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九)主管國土資源管理科學技術工作、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和測繪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科技進步,推廣新成果。

(十)管理市局和各旗縣區分局機構編制、人事工作、財務和物資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的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幹部培訓等工作。

(十一)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申報、審批和發證登記;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費用徵收和使用,負責礦泉水地熱水的開採管理;按規定申報、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保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結果的科學合理性。

(十二)組織編制全市測繪規劃工作,實施測繪行政和測繪市場管理。

(十三)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四)承辦市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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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