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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商会是由广东地区的企业、团体、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省级综合性社会组织。
商会简介
商会宗旨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大政方针,以会员利益为出发点,坚持促进国际贸易、促进利用外资、促进“走出去”、促进经济合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提高会员的国际竞争力和广东开放型经济的水平。
商会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对外经贸促进机构和商会组织[1]的双重优势,积极和各国驻穗领事馆、行业商协会进行友好往来与合作,先后成功举办了“广东-意大利经贸对接会”、“广东-美国经贸对接会”、“俄罗斯政府与广东企业家见面会”等高端活动;积极响应广东省委、省政府“走出去”发展战略和招商引资政策,成功主办了签约资金上千亿的首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承办了包括各国领事在内200多人出席的“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交流会”等大型展览会和活动;紧紧围绕会员企业的发展需求,为会员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引导和配合会员企业建立柬埔寨广东电子产品营销中心、缅甸广州南天资源采购有限公司(NTS)酒店用品缅甸展销中心、波兰中国圣地狮岭皮具城进驻波兰PTAK贸易中心、荷兰龙城汽配展销中心、阿联酋--迪拜汽配展销中心、俄罗斯广东名优产品营销中心等境外营销网络。经过多年发展,广东国际商会不断拓展国内外市场,延伸服务网络,帮助企业抱团出海,已在美国、阿联酋、荷兰、俄罗斯、巴西、南非、柬埔寨、新西兰、澳大利亚、波兰、新加坡建立了11个境外广东商会,并在未来计划在更多的海外国家设立境外广东商会。
众业合作,互进共荣是商会坚持的发展理念,广东工商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贸取得紧密联系和成功合作是商会致力达成的目标,得到会员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大力支持是商会企盼的回馈。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商会将继续稳步向前,为服务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国际商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为:GCOI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地区从事国际经贸事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团体、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省级综合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大政方针,以会员利益为出发点,坚持促进国际贸易[2]、促进利用外资、促进“走出去”、促进经济合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提高会员的国际竞争力和广东开放型经济的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贸促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代表会员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的利益和诉求;
(二)开展会员自律工作,促进公平贸易,维护自身形象;
(三)举办各种类型的商务考察和经贸洽谈活动;
(四)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经贸信息收集,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向会员提供国际经济贸易、投资、法律等领域的信息,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五)为本土会员开拓国际市场、海外会员开拓国内市场、提供各类培训服务;
(六)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授权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和担保业务;
(七)为国际经贸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仲裁和调解;
(八)举办和组织会员及企业参加有关国际或国内展览会、博览会和经济贸易洽谈会;
(九)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发展同外国商会和有关组织的友好往来和业务合作;
(十一)编辑、出版与国际商事活动有关的刊物;
(十二)整合社会中介服务资源,为会员提供管理咨询和投融资服务;
(十三)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境外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在广东境内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涉及国际经贸业务的各类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会员企业为广东国际商会单位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在广东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与国际经贸业务相关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凡从事与国际经贸业务有关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企业经营者、社会活动家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四)境外会员:与我省有密切经贸联系的海外的团体、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符合本章程第七条的要求。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希望成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在入会申请书中表明意愿;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由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 经秘书长批准;
(四) 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五) 缴纳会费;
(六)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参与权;
(四)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根据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按规定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支持和协助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为本会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七)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宣布终止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从事非法活动或有重大不诚信记录;
(三)违反本会章程有关规定,严重损本会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企业停产或破产,团体、机构被撤销、取缔或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