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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会成立于2011年6月,由广东省内各种经济性质的生产服务企业以及有关联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热爱本行业的企业家[1]、专家和学者自愿组成,具有法人地位,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发展历史

广东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会成立于2011年6月,由广东省内各种经济性质的生产服务企业以及有关联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热爱本行业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自愿组成,具有法人地位,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2012年10月成立广东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会分支机构[2]—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联盟。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业务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

本会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全省生产服务业的服务,建立、完善和巩固生产服务业社会服务体系,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加强与先进企业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生产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推动我省现代生产服务业持续、健康、规范、快速发展。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ducer Services Council”。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搭建生产服务业间沟通交流的平台,建立一个高效的生产服务业体系,推动广东省生产服务业工作上水平是促进会的宗旨。

第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业务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2号汇德大厦1812-18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和整理本行业基础资料,发布本行业发展动态。对本行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存在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二)维护本行业中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通过各种方式向权威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协调、促进本行业之间,本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发展和提升。

(三)推进本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促进会公共服务机构的优势,整合各项资源,积极参与或牵头生产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产业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推进生产服务业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加强宣传和推广生产服务业行业最新装备、信息技术成果。

(四)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组织举办各种形式和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发布会、交流互访等活动,加强广东生产服务企业与国内外相关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成果,促进先进管理理念、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五)提供及时的行业资讯服务。收集整理有关生产服务业相关产业信息资料,向会员单位传递信息,开展各种咨询服务;分析行业动态,定期进行行业信息发布,指导生产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撰写生产服务业年度发展报告。搭建行业交流平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六)加强行业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协助提升行业企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引进国际先进理念,整合广东省内各种教育培训资源,以适合市场需求为导向,为企业提供专业知识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提升广东省生产服务业整体水平和能力。

(七)引导行业企业规范发展。组织法律专家,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顾问服务,调解会员间经济纠纷,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企业自律,引导行业企业规范、快速发展。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凡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服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

(三)凡热心为生产服务企业服务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为企业服务的某方面实际经验或某方面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由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四)凡为生产服务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友好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长期从事生产服务业发展工作,成绩显着,德高望重的企业家、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缴交会费。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常设机构讨论通过后,批准入会;

(四)由秘书处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