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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生產服務業促進會成立於2011年6月,由廣東省內各種經濟性質的生產服務企業以及有關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熱愛本行業的企業家[1]、專家和學者自願組成,具有法人地位,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發展歷史

廣東省生產服務業促進會成立於2011年6月,由廣東省內各種經濟性質的生產服務企業以及有關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熱愛本行業的企業家、專家和學者自願組成,具有法人地位,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2012年10月成立廣東省生產服務業促進會分支機構[2]—廣東商品國際採購中心聯盟。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業務受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本會積極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加強對全省生產服務業的服務,建立、完善和鞏固生產服務業社會服務體系,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模式,加強與先進企業的交流合作,不斷提升生產服務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製造業和服務業融合,推動我省現代生產服務業持續、健康、規範、快速發展。

組織章程(節選)

(第一屆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生產服務業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Producer Services Council」。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搭建生產服務業間溝通交流的平台,建立一個高效的生產服務業體系,推動廣東省生產服務業工作上水平是促進會的宗旨。

第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業務受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豪賢路102號匯德大廈1812-181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搜集和整理本行業基礎資料,發布本行業發展動態。對本行業發展戰略、體制改革、技術進步等情況進行調研,針對存在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措施。

(二)維護本行業中所有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根本利益。通過各種方式向權威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協調、促進本行業之間,本行業企業之間的合作、發展和提升。

(三)推進本行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發揮促進會公共服務機構的優勢,整合各項資源,積極參與或牽頭生產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為產業和企業提供公共服務。推進生產服務業行業標準的制訂與修訂,加強宣傳和推廣生產服務業行業最新裝備、信息技術成果。

(四)促進國內外交流與合作。通過組織舉辦各種形式和類型的學術討論會、報告會,發布會、交流互訪等活動,加強廣東生產服務企業與國內外相關企業的交流與合作,推廣各地先進經驗和成果,促進先進管理理念、技術的普及和應用。

(五)提供及時的行業資訊服務。收集整理有關生產服務業相關產業信息資料,向會員單位傳遞信息,開展各種諮詢服務;分析行業動態,定期進行行業信息發布,指導生產服務企業的經營活動。撰寫生產服務業年度發展報告。搭建行業交流平台,為政府決策和企業發展提供全方位和個性化的資訊服務;

(六)加強行業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協助提升行業企業競爭力和服務水平。引進國際先進理念,整合廣東省內各種教育培訓資源,以適合市場需求為導向,為企業提供專業知識培訓以及職業技能鑑定,提升廣東省生產服務業整體水平和能力。

(七)引導行業企業規範發展。組織法律專家,為會員提供法律法規諮詢和顧問服務,調解會員間經濟糾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企業自律,引導行業企業規範、快速發展。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和接受會員委託的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凡依法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服務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出席會議的正式代表。

(三)凡熱心為生產服務企業服務的企業家、專家學者,以及具有為企業服務的某方面實際經驗或某方面專長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四)凡為生產服務企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國際友好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以及長期從事生產服務業發展工作,成績顯着,德高望重的企業家、離退休幹部、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繳交會費。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常設機構討論通過後,批准入會;

(四)由秘書處代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優惠或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書刊、信息資料及業務諮詢、人才培訓等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提出批評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單位會員自行停產、破產或依法註銷的,應辦理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