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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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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碳化硅陶瓷行业协会,成立于2010年1月26日,是山东省潍坊地区从事碳化硅陶瓷制品、粉体及相关配套产品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1]、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介绍

潍坊市坊子区碳化硅陶瓷行业协会,成立于2010年1月26日,是山东省潍坊地区从事碳化硅陶瓷制品、粉体及相关配套产品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指导下,发挥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

1、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2、牵头制订本行业的有关章程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3、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4、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

5、搞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做好行业统计工作。

6、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7、协助组织参加国内外有关展览会,做好市场宣传。

8、组织行业专业技能教育和技术交流工作;协助企业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9、引导行业内企业在出口、引进先进技术、申报专利[2]、申请资金支持等方面促进合作与交流活动。

10、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

11、创办行业网站和刊物,对行业进行宣传推广。

12、开展有利于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

协会章程

潍坊市坊子区碳化硅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潍坊市坊子区碳化硅陶瓷行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会址设在坊子老区长宁街57号中国银行办公楼3楼

第三条 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从事碳化硅陶瓷制品、碳化硅粉体产业及相关精细陶瓷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其他企业、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本协会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

协会的所有会员,不分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及隶属关系。依照章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指引下,发挥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二、牵头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做好行业统计工作。

五、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七、牵头组织统一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形成统一的市场宣传团队。

八、组织行业专业技能教育和技术交流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九、引导行业内企业在出口、引进先进技术、申报专利、申请资金支持等方面促进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进行市场预测,组织交流活动。

十一、创办行业网站和刊物,统一宣传推广。收集、整理本行业的行业资料、信息,统一在国内外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十二、开展有利于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四、协会可聘请在行业中或地方政府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任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

五、具有专长的技术人员,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办理有关入会手续,由协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和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有权参与协会管理;?

四、优先享受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咨询服务或各种帮助和指导。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按规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提供管理经验、统计资料和市场信息及工作建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会员重大事情及变动(企业名称更改、厂址变迁及企业法人更换等)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及协会发的其它有关证件,退会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会员应积极主动交纳会费,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或虽然参加了协会组织的活动,但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经规劝仍不纠正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进行不利于行业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根据本协会的具体情况,理事会由9名常务理事单位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协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常务理事6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由副理事长提议或三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的支出:

一、会议费;

二、协会为行业服务所需的各项费用;

三、协会秘书处的办公费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开支;

四、为实现本协会宗旨和完成协会任务而开展的活动支出;

五、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六、其它正当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财务由秘书处制定制度、并负责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通讯方式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会员以会议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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