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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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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制定的防治荒漠化公约,全称为“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约”,该公约于1994年6月17日在法国巴黎通过,1996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截至2005年4月26日,该公约共有191个缔约方。《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框架下的三大环境公约之一。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由各国政府共同制定国家级、次区域级和区域级行动方案,并与捐助方、地方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对抗应对荒漠化的挑战。履约资金匮乏、资金运作机制不畅,一直是困扰《公约》发展的难题。2019年2月美国国家航天局研究结果表明,全球从2000年到2017年新增的绿化面积中,约1/4来自中国,中国贡献比例居全球首位。

2019年2月26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1]方大会第二次主席团会议在贵阳举行。2019年9月2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首都新德里拉开帷幕。

基本宗旨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1992年里约环发大会《21世纪议程》框架下的三大重要国际环境公约之一。

宗旨: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尤其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缓解干旱影响,以期协助受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成员机构

成员:

截至2005年4月26日,已有19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

负责人:

执行秘书迪亚罗(H.E.Hailia ArbaDiallo),原布基纳法索外长,曾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官员、驻华大使、布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1992年里约大会后负责荒漠化公约过渡秘书处。

总部:

常设秘书处设在德国波恩。

资金机制:

(1)全球机制(Global Mechanism, GM);

(2)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al Fund, GEF)。

组织机构:

(1)公约缔约方大会: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

(2)科学技术委员会:为缔约方大会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建议和信息。

(3)履约审查委员会:2001年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决定设立,负责审查、督促缔约国履行公约。

(4)公约常设秘书处,作为缔约方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安排会议、准备会议文件、协调公约内外机构的关系。

主要内容

(1-5部分,其他部分见“相关词条”)

公约目的

第1条 用语

为本《公约》之目的:

(a)“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

(b)“防治荒漠化”包括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为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土地综合开发的部分活动,目的是:

(一)防止和/或减少土地退化;

(二)恢复部分退化的土地;

(三)垦复已荒漠化的土地;

(c)“干旱”是指降水量大大低于正常记录水平时发生的自然现象,引起严重水文失衡,对土地资源生产系统造成有害影响;

(d)“缓解干旱影响”是指与预测干旱有关并旨在防治荒漠化方面减轻社会和自然系统易受干旱影响的活动;

(e)“土地”是指具有陆地生物生产力的系统,由土壤、植被、其他生物区系和在该系统中发挥作用的生态及水文过程组成;

(f)“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包括:

(一)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

(二)土壤的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

(三)自然植被长期丧失;

(g)“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是指年降水量与潜在蒸发散之比在0.05至0.65之间的地区,但不包括极区和副极区;

(h)“受影响地区”是指受荒漠化影响或威胁的干旱、半干旱和/或亚湿润干旱地区;

(i)“受影响国家”是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为受影响地区的国家;

(j)“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区域主权国家构成的组织,它对本《公约》所涉事项拥有管辖权并按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k)“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发达国家缔约方和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2条 目标

l. 本《公约》的目标是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非洲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为此要在所有各级采取有效措施,辅之以在符合《21世纪议程》的综合办法框架内建立的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安排,以期协助受影响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实现这项目标将包括一项长期的综合战略,同时在受影响地区重点提高土地生产力,恢复、保护并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土地和水资源,从而改善特别是社区一级的生活条件。

第3条 原则

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本《公约》各项规定,缔约方除其他应以下列为指导:

(a)缔约方应当确保群众和地方社区参与关于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决策,并在较高各级为便利国家和地方两级采取行动创造一种扶持环境;

(b)缔约方应当本着国际团结和伙伴关系的精神,改善分区域、区域以及国际的合作和协调,并更好地将资金、人力、组织和技术资源集中用于需要的地方;

(c)缔约方应当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在政府所有各级、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发展合作,更好地认识受影响地区土地资源和稀缺的水资源[2]的性质和价值,并争取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这些资源;及

(d)缔约方应当充分考虑到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处境。

各方义务

第4条 一般义务

1.缔约方应通过现有的或预期的双边和多边安排,或酌情以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单独或共同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强调需要在所有各级协调努力,制订连贯一致的长期战略。

2.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缔约方应:

(a)采取综合办法,处理荒漠化和干旱过程中的自然、生物和社会经济因素;

(b)在有关的国际和区域机构内适当注意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市场安排和债务方面的情况,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创立扶持性国际经济环境;

(c)把消灭贫困战略纳入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

(d)促进受影响缔约方之间在与荒漠化和干旱有关的环境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养护领域的合作;

(e)加强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合作;

(f)在有关政府间组织内开展合作

(g)适当时确定机构体制,要注意避免重复;

(h)促进利用现有双边和多边资金机制和安排,为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筹集和输送实质性资金资源。

3.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公约》中有资格获得援助

第5条 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义务

除根据第4条应承担的义务之外,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承诺:

(a)适当优先注意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按其情况和能力拨出适足的资源

(b)在可持续发展计划和/或政策框架内制订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战略和优先顺序;

(c)处理造成荒漠化的根本原因,并特别注意助长荒漠化过程的社会经济因素;

(d)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中,在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提高当地群众尤其是妇女和青年的认识,并为他们的参与提供便利;

(e)于适当时加强相关的现有法律,如若没有这种法律,则颁布新的法律,和制定长期政策和行动方案,以提供一种扶持性环境。

第6条 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义务

除了按照第4条规定的一般义务外,发达国家缔约方承诺:

(a)在同意的基础上单独或共同地积极支持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所作的努力;

(b)提供实质性资金资源和其他形式的支助,以援助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有效地制订和执行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长期计划和战略;

(c)根据第20条第2款(b)项促进筹集新的和额外资金;

(d)鼓励从私营部门和其他非政府来源筹集资金;

(e)促进和便利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得适用技术、知识和诀窍。

第7条 非洲的优先地位

鉴于非洲区域存在的特殊情况,缔约方在履行本《公约》时,应优先考虑受影响非洲国家缔约方,同时也不忽视其他区域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第8条 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1.缔约方应鼓励协调遵照本《公约》开展的活动,如果它们是其他有关国际协定的缔约方,则亦应协调遵照其他有关国际协定,特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开展的活动,以便争取按每一协定开展的活动都能产生最大成效,同时避免工作重复。缔约方应鼓励执行联合方案,特别是在研究、培训、系统观察和信息收集与交流领域,争取使这些活动有助于实现有关协定的目标。

2.本《公约》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在本《公约》对它生效前参加的双边、区域或国际协定对它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