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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聯合國制定的防治荒漠化公約,全稱為「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沙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約」,該公約於1994年6月17日在法國巴黎通過,1996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截至2005年4月26日,該公約共有191個締約方。《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是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框架下的三大環境公約之一。公約的核心目標是由各國政府共同制定國家級、次區域級和區域級行動方案,並與捐助方、地方社區和非政府組織合作,以對抗應對荒漠化的挑戰。履約資金匱乏、資金運作機制不暢,一直是困擾《公約》發展的難題。2019年2月美國國家航天局研究結果表明,全球從2000年到2017年新增的綠化面積中,約1/4來自中國,中國貢獻比例居全球首位。

2019年2月26日,《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第十三次締約[1]方大會第二次主席團會議在貴陽舉行。2019年9月2日,《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第十四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首都新德里拉開帷幕。

基本宗旨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1992年裡約環發大會《21世紀議程》框架下的三大重要國際環境公約之一。

宗旨: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尤其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緩解乾旱影響,以期協助受影響的國家和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

成員機構

成員:

截至2005年4月26日,已有191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公約。

負責人:

執行秘書迪亞羅(H.E.Hailia ArbaDiallo),原布基納法索外長,曾任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官員、駐華大使、布駐聯合國代表團團長,1992年裡約大會後負責荒漠化公約過渡秘書處。

總部:

常設秘書處設在德國波恩。

資金機制:

(1)全球機制(Global Mechanism, GM);

(2)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al Fund, GEF)。

組織機構:

(1)公約締約方大會:公約的最高決策機構。

(2)科學技術委員會:為締約方大會提供科學技術方面的建議和信息。

(3)履約審查委員會:2001年公約第五次締約方大會決定設立,負責審查、督促締約國履行公約。

(4)公約常設秘書處,作為締約方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安排會議、準備會議文件、協調公約內外機構的關係。

主要內容

(1-5部分,其他部分見「相關詞條」)

公約目的

第1條 用語

為本《公約》之目的:

(a)「荒漠化」是指包括氣候變異和人類活動在內的種種因素造成的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的土地退化;

(b)「防治荒漠化」包括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為可持續發展而進行的土地綜合開發的部分活動,目的是:

(一)防止和/或減少土地退化;

(二)恢復部分退化的土地;

(三)墾復已荒漠化的土地;

(c)「乾旱」是指降水量大大低於正常記錄水平時發生的自然現象,引起嚴重水文失衡,對土地資源生產系統造成有害影響;

(d)「緩解乾旱影響」是指與預測乾旱有關並旨在防治荒漠化方面減輕社會和自然系統易受乾旱影響的活動;

(e)「土地」是指具有陸地生物生產力的系統,由土壤、植被、其他生物區系和在該系統中發揮作用的生態及水文過程組成;

(f)「土地退化」是指由於使用土地或由於一種營力或數種營力結合致使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雨澆地、水澆地或草原、牧場、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經濟生產力和複雜性下降或喪失,其中包括:

(一)風蝕和水蝕致使土壤物質流失;

(二)土壤的理、化學和生物特性或經濟特性退化;

(三)自然植被長期喪失;

(g)「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是指年降水量與潛在蒸發散之比在0.05至0.65之間的地區,但不包括極區和副極區;

(h)「受影響地區」是指受荒漠化影響或威脅的乾旱、半乾旱和/或亞濕潤乾旱地區;

(i)「受影響國家」是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為受影響地區的國家;

(j)「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是指由一個區域主權國家構成的組織,它對本《公約》所涉事項擁有管轄權並按其內部程序被正式授權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

(k)「發達國家締約方」是指發達國家締約方和由發達國家組成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第2條 目標

l. 本《公約》的目標是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非洲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為此要在所有各級採取有效措施,輔之以在符合《21世紀議程》的綜合辦法框架內建立的國際合作和夥伴關係安排,以期協助受影響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

2. 實現這項目標將包括一項長期的綜合戰略,同時在受影響地區重點提高土地生產力,恢復、保護並以可持續的方式管理土地和水資源,從而改善特別是社區一級的生活條件。

第3條 原則

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和履行本《公約》各項規定,締約方除其他應以下列為指導:

(a)締約方應當確保群眾和地方社區參與關於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的方案的設計和實施決策,並在較高各級為便利國家和地方兩級採取行動創造一種扶持環境;

(b)締約方應當本着國際團結和夥伴關係的精神,改善分區域、區域以及國際的合作和協調,並更好地將資金、人力、組織和技術資源集中用於需要的地方;

(c)締約方應當本着夥伴關係的精神在政府所有各級、社區、非政府組織和土地所有者之間發展合作,更好地認識受影響地區土地資源和稀缺的水資源[2]的性質和價值,並爭取以可持續的方式利用這些資源;及

(d)締約方應當充分考慮到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需要和處境。

各方義務

第4條 一般義務

1.締約方應通過現有的或預期的雙邊和多邊安排,或酌情以兩者相結合的方式,單獨或共同履行本《公約》規定的義務,同時強調需要在所有各級協調努力,制訂連貫一致的長期戰略。

2.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締約方應:

(a)採取綜合辦法,處理荒漠化和乾旱過程中的自然、生物和社會經濟因素;

(b)在有關的國際和區域機構內適當注意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國際貿易、市場安排和債務方面的情況,為促進可持續發展創立扶持性國際經濟環境;

(c)把消滅貧困戰略納入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工作;

(d)促進受影響締約方之間在與荒漠化和乾旱有關的環境保護、土地和水資源養護領域的合作;

(e)加強分區域、區域和國際合作;

(f)在有關政府間組織內開展合作

(g)適當時確定機構體制,要注意避免重複;

(h)促進利用現有雙邊和多邊資金機制和安排,為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籌集和輸送實質性資金資源。

3.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執行《公約》中有資格獲得援助

第5條 受影響國家締約方的義務

除根據第4條應承擔的義務之外,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承諾:

(a)適當優先注意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按其情況和能力撥出適足的資源

(b)在可持續發展計劃和/或政策框架內製訂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戰略和優先順序;

(c)處理造成荒漠化的根本原因,並特別注意助長荒漠化過程的社會經濟因素;

(d)在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工作中,在非政府組織的支持下,提高當地群眾尤其是婦女和青年的認識,並為他們的參與提供便利;

(e)於適當時加強相關的現有法律,如若沒有這種法律,則頒布新的法律,和制定長期政策和行動方案,以提供一種扶持性環境。

第6條 發達國家締約方的義務

除了按照第4條規定的一般義務外,發達國家締約方承諾:

(a)在同意的基礎上單獨或共同地積極支持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締約方、以及最不發達國家為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所作的努力;

(b)提供實質性資金資源和其他形式的支助,以援助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締約方有效地制訂和執行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長期計劃和戰略;

(c)根據第20條第2款(b)項促進籌集新的和額外資金;

(d)鼓勵從私營部門和其他非政府來源籌集資金;

(e)促進和便利受影響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獲得適用技術、知識和訣竅。

第7條 非洲的優先地位

鑑於非洲區域存在的特殊情況,締約方在履行本《公約》時,應優先考慮受影響非洲國家締約方,同時也不忽視其他區域受影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

第8條 與其他公約的關係

1.締約方應鼓勵協調遵照本《公約》開展的活動,如果它們是其他有關國際協定的締約方,則亦應協調遵照其他有關國際協定,特別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開展的活動,以便爭取按每一協定開展的活動都能產生最大成效,同時避免工作重複。締約方應鼓勵執行聯合方案,特別是在研究、培訓、系統觀察和信息收集與交流領域,爭取使這些活動有助於實現有關協定的目標。

2.本《公約》的規定不應影響任何締約方在本《公約》對它生效前參加的雙邊、區域或國際協定對它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