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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海洋與漁業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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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海洋與漁業局,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 [2009]19號)、《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茂機編[2010]4號),設立茂名市海洋與漁業局,為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海洋災害預警測報、海域使用權屬權證登記、海洋戰略研究、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等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三)增加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組織海洋基礎及綜合調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應用的職責。

(四)加強海洋事務綜合協調、海洋法制建設、生態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組織海洋戰略研究,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海洋、海島、漁業專項規劃的擬訂,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1]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省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監督管理海上構築物設置;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2],管理國家、省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八)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應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數字海洋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茂名市海洋與漁業局 相關視頻

茂名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黃衛清
茂名市人民政府考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