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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于2011年1月26日,同时还选举出了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共12个物业公司组成的协会领导班子,入会的物业公司有71家。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由在全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群众性、行业性社会团体[1]。
机构简介
我市自1998年注册成立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后,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发展到118家,从业人员6000多人,协会的成立,对加强物业行业自律,提高我市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 Ganzhou City Property Managment Associtation ”简称“GZCPMA”J2
第二条 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由在全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群众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以培育、发展赣州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赣州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构建和谐平安大赣州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赣江源大道阳光.瑞香新城B组团15栋4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本行业的政策、法规,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经营管理标准,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培育大型物业服务企业集团,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七条 了解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物业管理调研,探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素质。
第八条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凡在赣州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含外地企业在赣州的分公司)或相关物业服务咨询、顾问策划的企业(机构)。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业管理行业内无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且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参会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监督、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及时向本协会提交论文、报告、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反映物业管理的情况、信息和动态。
第十五条 退会的会员应向会长办公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并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物业管理资质被注销或个人会员被限制人身权利的。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财务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会长办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各单位会员推荐一人为本单位(企业)的代表,所有单位会员推荐的企业代表均为协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单位因人事变动要求重新推荐本单位(企业)代表的,免去原推荐人员的协会一切职务,新推荐人员为协会理事;新推荐人员要求在协会担任其他职务的,必须按章程规定经选举方能担任。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并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聘任、解聘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组织各种活动;
(八)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九)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副会长以上人数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以上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不得代会,缺席则视为对会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弃权。
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各。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副会长值班制(即各副会长轮流值班,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为协会的法人代表,全面主持协会工作。必要时,聘请知名人士和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名誉会长。本协会工作安排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会长办公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首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可由大会筹备组提名,在协会成立大会上由参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换届时会长可在理事中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经会长办公会提名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物业管理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若为物业管理企业推荐人员,则必须为企业副总经理及其以上职务。
(七)会长单位应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管理规模在200万平方米以上;副会长单位应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参选会长和副会长的,中心城区企业应从业3年以上,各县(市)企业应从业2年以上。总公司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的在赣州市的分公司可参与副会长单位选举;秘书长应具有一定文字组织能力、从事物业管理行业5年以上经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如会长不在,由轮值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正常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主要用于:
(一)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及维护办公设备;
(二)举办各种考察、评比、讲座等学术、业务活动;
(三)本协会召开各种会议;
(四)出版刊物、开设协会网站及维护、编印资料和订购业务书籍、杂志等;
(五)奖励先进;
(六)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日常办公经费、差旅费等;
(七)接待国家、省物协及兄弟地市物业协会及其他需要接待的对象;
(八)本协会所需的其他经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单列账户,专款专用,由会长办公会掌管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需修改时,由会长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报赣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会长办公会。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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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搜狐,2021-05-08
- ↑ 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