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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族事务局,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1]。
主要职责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监测体系[2],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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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青岛市举办宗教界代表人士培训班 ,中共青岛市委统战部
- ↑ 国办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全文),搜狐,200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