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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

一例一休

圖片來自ltn

一例一休是指臺灣蔡英文政府在2016年所推動勞工工作日數的改革政策,目的在於讓臺灣勞工全面落實「周休二日」。該次修法主要為修正《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使所有勞工每可以有一天的例假(此例假為可勞資約定而更動,即不一定為六、日[1]),以及一天的休息日。前者為強制休假,後者則保留彈性加班的空間,以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以及可以彈性加班的空間。

目录

介紹

雇主可以在徵詢勞工同意後,讓勞工在法定的休息日加班。至於例假日只有在必要時(例如天災、事變或是突發事件),雇主才能要求勞工加班,其中勞工在「一例」的例假日加班後,雇主依規定應予勞工擇日補假及加班費。

勞基法的相關修正案於2016年12月6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加班費計算上,工作日加班之加班費計算基準在此次修法當中並未更動;休息日加班之加班費基準,提升為至少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之一又三分之一 ,以達成工作日加班與休息日加班之法制衡平;例假日之加班費基準同樣未更動。

上述法案於修正時,同時刪除勞基法原有規範的七天國定假日[2],因此元旦翌日、青年節教師節光復節蔣公誕辰國父誕辰以及行憲紀念日改為只紀念、不放假(中華民國國定假日法源仍是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紀念日與節日實施辦法》)。此外,同時針對「勞工特別休假」予以提高。

針對工作年資滿6個月之勞工由原規定無需給予特休提升為應給予至少3日特休;年資滿1年未滿2年維持至少7日特休;年資2年以上未滿3年由原規定給予至少7日特修提升為給予至少10日特休;年資3年以上未滿5年由原規定給予至少10日特修提升為給予至少14日特休;年資5年以上未滿10年由原規定給予至少14日特修提升為給予至少15日特休。

一例一休上路後,許多工商團體、企業、公司行號認為法條過於僵化,造成(如遇淡、旺季時期)作業上無法調整,與實際情況脫節而反彈聲浪四起;有背景有財力的資本家等人,紛紛透過媒體或政治管道,向執政者喊話或甚至施壓[3][4][5][6][7]。2017年9月8日,賴清德內閣上任第一週即定調修法給企業「彈性」的方向,隨即引來勞團激烈的反對及批評,以及民進黨內外正反爭執討論[8]。後續行政院開始推動修法,並於2018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外界普遍視為一例一休修法之延續,二次修改「一例一休」與2016年「一例一休」修法後經常被混淆不清。勞工團體認為相關修法使勞動權益倒退,稱之為「勞基法修惡」。

一例一休之背景與緣起

昔日

  • 以往只規定每七天有一天是例假日,工時為雙週84小時,法定的週休二日只在公教人員與學生實施(2001年開始實施);企業主張實際狀況單週40工時,每週等於員工積欠公司2小時,這些時數累積起來等於砍七天國定假日,而公教人員與學生實施週休二日後,取消七天假,而現實情況各異:有週休二日雙週84工時保有七天假者;有週休二日單週40工時保有七天假者;有週休二日雙週84工時無七天假者;有週休二日單週40工時無七天假者;以及根本沒有週休二日、超時工作、亦無七天假的雇主違法情形。普遍的情況是,有週休二日,無七天假,而實際工時不明,自2016年一月一日起,工時縮減至每週40小時,而每週工作六天只要加起來不超過40小時,都是合法,但如此勞工就無法享有每週二日完整的休息,故有一例一休或週休二例之提議。
  • 台灣勞工在企業濫用責任制(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A卡-正常班《勞檢用版本》、B卡-加班《企業內部自審業績版本》 雙打卡出勤紀錄)以及派遣契約工(透過外部仲介公司或同老闆的外掛仲介公司)的情形下,使得普遍工作嚴重超時,且無加班費、補休等補償,並且勞工談判力低落,勞資關係嚴重不對等,工會無法正常運作等。中華民國勞動部於2016年表示,2015年度台灣人年均工時為2,104小時,在各國中排名第四長,僅低於新加坡年工時2,371小時、墨西哥2,246小時與韓國2,113小時,並認為勞工年工時已逐年下降[9]。而根據媒體報導,2017年度台灣人年均工時為2141小時,介於OECD的35個國家工時第2名的墨西哥2257小時與至第3名的哥斯大黎加2179小時之間[10]
  • 為順應潮流及社會環境需要,逐步縮減勞工之法定工作時數,民國90年(2001年)1月1日起,正常工作總時數由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縮短為每2週不得超過84小時(即「隔週休二日」),自民國105年(2016年)1月1日起,更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週休二日」或單週「一例一休」);不過政府機關、學校及少部分民間單位真正實施「隔週休二日」或「週休二日」的實際時間均比法定修改時間還早。

一例一休

  • 一例一休:
每七天有一天是例假日、一天是休息日。雇主只要徵詢勞工同意後,即可在休息日協調勞工上班;如此,雇主只需要付加班費即可(但休息日加班費比平日加班費高),加班時數計算原以4小時為單位(即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修改後,採核實計算,不需補假。但例假日只能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加班,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 國定假日:
元旦(1月1日)、除夕(農曆年最後一天)、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計三天)、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兒童節(或婦幼節;4月4日)、清明節(4月4日或5日)、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農曆5月5日)、中秋節(農曆8月15日)、國慶日(10月10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祭儀期間擇一日放假);合計全年共12天(公務員比一般勞工少1日,原住民族勞工比一般勞工多1日)。
元旦翌日(1月2日)、青年節(3月29日)、教師節(9月28日)、光復節(10月25日)、蔣公誕辰(10月31日)、國父誕辰(11月12日)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改為只紀念、不放假,俗稱「砍七天假」。
備註:中華民國國定假日法源仍是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紀念日與節日實施辦法》;上述7天紀念日及節日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由內政部發布(89)台內民字第 8962562 號令修正第 3、5 條條文之始,即排除為「非國定假日」;爾後皆採用只紀念,不放假的方式。
政府對「砍七天假」的說詞為:「過去雙週84小時(即「隔周休」)的工時制度下,勞工可比照2001年之前公務員與學生享有19日的國定假日,或挪移變成週休二日,而公務員與學生於2001年起全面週休二日後,就取消7日的放假,而勞工每7日只有1日的休息作為例假;而自2016年1月1日起縮減為單週40小時後,7天假無法再挪移變成週休二日,失去功能,為統一全國的休假日,因此勞工跟著公務員與學生取消7天假,而且一來一往勞工能多出6天的休假,勞工還多出一天的51勞動節。」,但反對者認為「週休二日落實與否」與「七天國定假日存廢」並非絕對相關的因果關係;此外,對於領時薪的勞工而言,七日內工作六日,前五日(平日)各工作6小時(合計30小時,計付30小時時薪),第六日(休息日)工作4小時(休息日加班4小時,計付10小時時薪),就等於是工作六天,卻與工作五天各8小時領取相同的薪水(40小時時薪);(只是已違反勞動部彙整發布「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於106年3月24日更新指出休息日不得拆分兩個半日實施的規定)。並沒有真正落實週休二日,而且,時薪制勞工從此無法在這七天享有國定假日雙倍的薪水,因此收入減少,況且在普遍過勞的環境下,多出7日的休假,只是讓勞工滿足最基本的休假權利而已。

週休二例

  • 兩個例假:
此草案是主張每週七天有兩個例假日,例假日除了天灾、事变、突发事件等极少数因素,雇主不可以隨意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加班,勞工也無法自行在例假日上班;因特殊因素而使得勞工在例假日加班時,雇主必須給予加倍工資,並且補假給勞工,否則違法;因此每工作5天都可休二天,全面落实週休二日,時代力量以及勞工團體皆採取此主張[11][12]。但資方認為,週休兩例會造成雇主排班彈性減少,因此普遍反對並主張週休兩例會嚴重衝擊台灣的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