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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台灣同胞聯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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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台灣同胞聯誼會(簡稱上海市台聯),於1981年9月在上海成立,是台灣鄉親在上海的同鄉會組織,是台灣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現任會長是盧麗安。

目錄

上海市台灣同胞聯誼會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市台灣同胞聯誼會(簡稱上海市台聯)是上海市台灣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

第二條 上海市台聯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台灣同胞愛國愛鄉優良傳統,高舉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兩面旗幟,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1]」方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密切聯繫居住在上海的台灣同胞;在愛國統一旗幟下,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廣泛團結聯絡在台灣、港澳和海外的台灣同胞,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深化兩岸經濟合作和文化往來,互惠互利,增進鄉親情誼和台灣同胞福祉,讓廣大台灣同胞共享祖國大陸發展的機遇。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弘揚中華文化,促進心靈契合,共同反對一切分裂國家的活動,共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條 關心台灣同胞的事業和生活,協助他們了解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做好台胞代表人士和台胞人才的推薦工作,鼓勵台胞發揮自身優勢,為實現上海的繁榮進步、為祖國統一作貢獻。

第四條 對廣大台灣同胞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積極開展調研,反映社情民意,做好參政議政各項工作。

第五條 開展多種形式的民間聯誼活動,擴大兩岸民間交流交往,增進兩岸人民的互相了解

第六條 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與台灣同胞的聯繫,主動關心,熱情服務。傾聽和反映台灣同胞的意見和要求,協助他們依法維護正當權益。

第七條 推動兩岸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進逐步實現台灣同胞在上海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同等待遇。

第八條 發展同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海外的台灣同胞及其社會團體的交流交往,加強溝通,擴大共識,增進鄉情。

第三章 組 織

第九條 上海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是上海市台聯的最高權力機構。參加代表會議的代表由定居在本市各區、縣的台灣同胞民主協商產生,並可設若干名特邀代表。代表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條 上海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要事項;

(三)修改章程

(四)選舉產生理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會務工作,設立辦事機構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委員會並可吸納台胞社團為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理事會任期自選舉產生日起到下屆代表會議召開為止。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代表會議的職權;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增免理事;

(五)召集全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正、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秘書長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任命。

第十四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顧問、特邀理事。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顧問、特邀理事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十五條 本會對本市各區台胞台屬聯誼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 本會接受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上海市台聯會標的圖案內容為:以上海市市花白玉蘭為底,中間的「TL」為「台聯」漢語拼音首字母,圖案見附件。

第十八條 上海市台聯英文譯名為「Shanghai Taiwan Compatriot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上海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解釋權屬上海市台聯。

上海市台灣同胞聯誼會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市台灣同胞聯誼會(簡稱上海市台聯)是上海市台灣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

第二條 上海市台聯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為根本準則。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台灣同胞愛國愛鄉優良傳統,高舉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兩面旗幟,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密切聯繫居住在上海的台灣同胞;在愛國統一旗幟下,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廣泛團結聯絡在台灣、港澳和海外的台灣同胞,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深化兩岸經濟合作和文化往來,互惠互利,增進鄉親情誼和台灣同胞福祉,讓廣大台灣同胞共享祖國大陸發展的機遇。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弘揚中華文化,促進心靈契合,共同反對一切分裂國家的活動,共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條 關心台灣同胞的事業和生活,協助他們了解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做好台胞代表人士和台胞人才的推薦工作,鼓勵台胞發揮自身優勢,為實現上海的繁榮進步、為祖國統一作貢獻。

第四條 對廣大台灣同胞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積極開展調研,反映社情民意,做好參政議政各項工作。

第五條 開展多種形式的民間聯誼活動,擴大兩岸民間交流交往,增進兩岸人民的互相了解。

第六條 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與台灣同胞的聯繫,主動關心,熱情服務。傾聽和反映台灣同胞的意見和要求,協助他們依法維護正當權益。

第七條 推動兩岸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進逐步實現台灣同胞在上海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同等待遇。

第八條 發展同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海外的台灣同胞及其社會團體的交流交往,加強溝通,擴大共識,增進鄉情。

第三章 組 織

第九條 上海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是上海市台聯的最高權力機構。參加代表會議的代表由定居在本市各區、縣的台灣同胞民主協商產生,並可設若干名特邀代表。代表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條 上海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要事項;

(三)修改章程;

(四)選舉產生理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會務工作,設立辦事機構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委員會並可吸納台胞社團為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理事會任期自選舉產生日起到下屆代表會議召開為止。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代表會議的職權;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增免理事;

(五)召集全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正、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秘書長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任命。

第十四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顧問、特邀理事。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顧問、特邀理事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十五條 本會對本市各區台胞台屬聯誼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 本會接受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上海市台聯會標的圖案內容為:以上海市市花白玉蘭為底,中間的「TL」為「台聯」漢語拼音首字母,圖案見附件。

第十八條 上海市台聯英文譯名為「Shanghai Taiwan Compatriot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上海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解釋權屬上海市台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