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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辦教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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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辦教育協會民辦教育是我國改革開放的新生事物。20多年來,上海民辦教育事業得到了快速發展,辦學規模不斷擴大,辦學條件日益完善,辦學特色豐富,辦學層次多樣,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逐步提高,為上海教育改革和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目錄

機構簡介

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同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上海市民辦教育協會於2012年4月正式成立,其工作範圍覆蓋全市民辦大中小學、幼兒園及民辦培訓教育機構。上海民辦教育協會的宗旨是: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1]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團結全市的民辦教育工作者,學習政策法規,加強民辦教育的自律和自主管理,溝通政群關係,反映民意民情,規劃學校發展,維護學校權益,開展學術交流,提供諮詢服務,推動改革研究,分享改革經驗,持續促進上海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上海市民辦教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民辦教育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MENT EDUCATION,縮寫是 SANE。)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的規定,由本市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質的民辦大中小學、民辦幼兒園和民辦非學歷培訓教育機構等,以及熱心民辦教育事業的人士自願參加組成、實行自律管理和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發揮協會凝聚、協調、促進、自律的作用,拓展民辦教育機構與政府相關部門聯繫和溝通的渠道,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推動依法規範辦學,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本市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科學、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加強宣傳學習,切實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促進民辦學校規範辦學行為;

(三)維護民辦學校享有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辦學自主權,維護民辦學校舉辦者、管理者、教職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權益;

(四)聽取民辦學校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發揮民辦學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

(五)開展民辦教育的理論研究、政策研究、應用研究,探求我國民辦教育的發展規律,指導辦學實踐;

(六)推動本市、國內和國際民辦(私立)學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溝通、共享經驗,提升本市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七)總結推廣民辦學校的辦學經驗和成果,推薦或評選表彰辦學成績突出的民辦教育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接受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門的委託,承辦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民辦教育機構的交流教育、教學工作、開展諮詢培訓、學術研修、承辦委託事項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自覺維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非營利性活動;

(二)堅持民主辦會,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在開展活動中恪守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他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會員範圍為:

(一)經國家教育部、市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具有學歷教育資質的民辦大中小學、民辦幼兒園和民辦非學歷培訓教育機構;

(二)從事民辦教育研究的研究機構;

(三)熱心民辦教育事業研究的專家、學者,從事民辦學校管理工作的辦學人員。

(四)上述(一)、(二)款為單位會員,(三)款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符合本會會員入會範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七)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八)關心、支持本團體的工作,主動為團體活動提供方便;

(九)參與民辦教育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積極向本會提交研究成果、信息和資料;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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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搜狐,2022-04-07
  2.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