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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简称国家公务员或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第二条之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务员由国家公务员局进行管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录用,并建立相应的升降机制和退出机制。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2]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称,“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为更好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统筹干部管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调整后,中央组织部在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事务,研究拟订公务员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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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所谓“干部”的行政级别有比较严格的划分,级别一般直接影响待遇,包括工资、分配住房、差旅标准、退休安排等等诸方面。而且原来的行政级别划分并不限于政府职能部门,其他所有国有企业机构和部门都有同样的级别划分,包括军警国有公司学校医院等各行各业,均参照政府部门行政级别。近年来中国政府推行改革,逐渐在非政府部门取消此类行政级别。

副部级以上干部为今制下的高级干部,其干部管理权限属于中共中央组织部;副省级市主要机构和官员的行政级别高于地级市一级。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属于干部高配。

学历学位与级别评定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初任职务及级别如下:

  •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
  • 單或雙學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
  •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6级。
  • 高中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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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