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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衛市環境保護局

中衛市環境保護局中衛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1],職責是加強農村環境保護。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衛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09]70號),設立中衛市環境保護局,為中衛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責,統一監管和指導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職責,統一監管和指導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加強落實國家、自治區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環境保護工作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參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中環境保護計劃的擬訂工作;參與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改造、開發建設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的擬訂工作。

(三)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四)統一監督管理全市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噪聲、振動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監督轄區內執行國家公布應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害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負責全市化學品環境管理;承辦市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和意見、建議,處理公民和法人有關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

(五)統一監督全市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標準、技術規範。

(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2]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的各類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自然保護區建議。

(七)受市人民政府委託,指導、協調解決轄區及跨縣(市、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協調市境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全市環境監察、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

(九)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審定本轄區內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負責農村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組織實施推廣清潔能源、推行清潔工藝;指導和推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十二)管理涉及全市的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全市內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履行有關環保利用外資項目。

(十三)協助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管理本轄區的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

(十四)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生態農業建設和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村創建活動。

(十五)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六)負責全市環保隊伍建設,組織落實全市環保系統在職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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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衛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保護環境
環境保護局公開承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