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机构简介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企事业知识产权发展、提高企事业创新和竞争能力为宗旨,致力于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权益,积极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近年来为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由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者自愿组成,以企事业法人会员为主,是帮助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后盾。协会现有会员500余家。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会员创新能力;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会员依法、诚信、规范和高质量地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间、会员与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知识产权培训、运营、咨询和宣传服务,组织国际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出于引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或根据会员要求,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在境内外举办各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
(二)组织会员交流工作经验,依法、诚信、规范和高质量地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知识产权,提高会员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拓展其工作范围与内容,强化会员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机制;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提供相关服务;
(四)协助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处理涉及会员的知识产权纠纷,组织协调会员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诉讼,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
(五)根据会员需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宣传、培训、研讨,组织相关展会和交流等活动,提高会员的知识产权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与境外相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调查研究,就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的公共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和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年鉴等出版物;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一)开展标准化工作,管理和宣贯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协会团体和行业标准的相关工作;
(十二)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会员需要的各种信息,组织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会员高质量发展和自主创新;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具有良好信誉。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
2.个人会员有关证明等;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参考文献
- ↑ 关于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看这一篇就够了 ,搜狐,2021-11-17
- ↑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一):如何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搜狐,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