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制定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而原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已不完全适合于当前情况。1953年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加以研究和修改,委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来做这项工作。根据该决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了起草小组,草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起草小组拟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草案)。该草案由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修正通过,提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查和决定。1954年12月21日章伯钧在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草案)的说明中称,“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名称问题。我们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应当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54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这是第一部章程。
1978年3月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这是第二部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这是第三部也是现行章程。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1]。
内容
现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共分7个部分: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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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政治决议(2004年3月12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2004-03-13
-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组成,哔哩哔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