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天主教主教備案辦法
《中國天主教主教備案辦法》(試行)2012年6月5日,國家宗教事務局以國宗發〔2012〕第25 號印發,該《辦法》共1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教是基督宗教的高級聖職人員職稱,為天主教[1]、東正教與聖公會採用,詞源自希臘文「episkopos」(επίσκοπος),即「epi」(由上往下)及「skopos」(觀察者),意為監督(overseer)。依據初期教會的傳統,祝聖主教[2]代表授予聖職聖事的圓滿性。主教即是借着聖靈/聖神被祝聖為教會中的牧人及管理者,也是教義的導師及聖職敬禮的司祭。在一般基督宗教主流教會,指耶穌基督派遣使徒/宗徒繼續實行祂的使命,到了第一世紀末至第二世紀初就形成了主教的制度。
目錄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中國天主教主教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宗發〔2012〕第2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局、民宗委(廳、局):
為貫徹落實《宗教事務條例》,規範天主教主教備案工作,我局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制定了《中國天主教主教備案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本省(區、市)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和教區學習並遵照執行。對於本《辦法》公布實施前已經祝聖或就職的主教,請指導協助他們按照辦法規定程序抓緊上報申請備案材料。《辦法》施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保障天主教主教的合法權益,規範主教備案工作,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教,是經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批准並祝聖的教區正權主教、助理主教和輔理主教。
第三條 國家宗教事務局是天主教主教的備案部門。
第四條 主教備案由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 履行主教備案程序,應由主教本人填寫《中國天主教主教備案申請表》,該主教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報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核實上述材料後提出意見,以書面方式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向國家宗教事務局申請主教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中國天主教主教備案申請表》;
2、主教的戶籍證明複印件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主教的相關學歷和學位證明;
4、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簽署的該主教民主選舉情況的報告;
5、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批准書;
6、主持祝聖儀式的主教簽署的祝聖情況報告。
第七條 主教的祝聖須由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批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應當在主教祝聖儀式後30日內,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辦理備案手續。
本辦法公布實施前已經祝聖的主教,由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按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統一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辦理備案手續。
經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批准就職的主教,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 教區正權主教出缺或退休後,其繼任的正權主教,由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國家宗教事務局收到備案申請後30日內,向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條 主教備案程序完成後,由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向主教頒發宗教教職人員證書,並通知該主教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 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批准退休的主教,由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未經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批准的,國家宗教事務局不予備案,其不得以主教身份進行宗教活動,不得代表該教區履行相應職責,不得擔任教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按照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有關規定被解除或主動辭去主教職務的,由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辦理註銷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主教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取消其主教職務,並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辦理註銷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主教備案或註銷備案的相關信息,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在官方網站上公開發布。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
- ↑ 天主教,中國政府網,2017-10-23
- ↑ 中國天主教負責人就祝聖主教發表談話,光明網,200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