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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生物物理學會分子生物物理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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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生物物理學會分子生物物理分會成立於2015年11月,其前身為中國生物物理學會分子生物物理專業委員會。分會目前由來自全國12個省市、22個單位的339名會員組成,旨在團結我國分子生物物理領域的科技工作者,推動我國分子生物物理領域的科技創新及人才成長。分會通過組織一些列學術交流[1]及人才推薦活動,為我國分子生物物理科技工作者提供優良的交流服務平台,從而擴大其發揮作用的範圍並提升國內外影響力。

目錄

機構簡介

分子生物物理是生物學、物理學以及化學的交叉學科,它研究生物大分子的分子結構、物理性質、分子間相互作用及動態變化規律,並以此為基礎闡明生命現象。分子生物物理學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技術的革新。分子生物物理分會的會員從事的研究涵蓋了包括X-射線晶體衍射、電子顯微術、核磁共振[2]技術、中子衍射、自由電子激光及其他光譜技術等在內的分子生物物理主要研究手段。

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生物物理學會(英文名稱 Biophysical Society of China, 縮寫BSC)。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國生物物理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我國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認真履行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領作用,貫徹國家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動員廣大生物物理科技工作者創新爭先,促進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推動開放型、樞紐型、平台型科協組織建設,成為黨領導下團結聯繫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社會團體。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積極組織全國性生物物理學科的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倡導學術民主,優化學術環境,學科發展及相關學科間的滲透和協作,服務國家創新體系建設;

(二) 開展國際生物物理學科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生物物理學工作者及團體的友好聯繫;開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為海外科技人才來華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三)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生物物理學科領域科技圖書、期刊、報紙、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的編輯、出版、發行,以及相關數字出版活動,提供科技知識服務;

(四)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生物物理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五)密切聯繫科技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圍繞我國生物物理學科發展,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生物物理學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科技工作者之家;

(六) 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生物物理學科發展的需要,密切注意國際生物物理學科的發展趨勢,舉辦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評價生物物理學的研究成果,積極發現、培養人才;承接科技評估、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技術標準研製等政府委託工作或轉移職能;

(八)組織生物物理學科領域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參與科學論證和諮詢服務,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助力經濟社會發展;

(九)在生物物理科技工作者群體,健全科學共同體的自律功能,推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科學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十)組織生物物理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的諮詢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十一)按照規定宣傳生物物理領域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科技人才,注重激發青少年科技興趣,發現培養傑出青年科學家和創新團隊;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

1. 高等院校畢業從事生物物理學研究、教學、生產及科技組織管理工作兩年以上有一定學術水平者;

2. 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從事有關生物物理學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 非高等學校畢業,從事生物物理學工作具有相當於(1.)中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其它生物物理學工作者;

4.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本會工作並具有相應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5. 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與生物物理學科相關各專業的在讀碩士生、博士生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中的學生會員。

(五)單位會員

與生物物理學科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技、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六)榮譽會員

對中國生物物理科學技術發展和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七)名譽會員

對中國生物物理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與本會相關的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八)外籍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惠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優先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學生會員

(一)優惠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優先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單位會員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三)優惠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四)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五)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六)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榮譽會員

(一)優惠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優先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免交個人會員費。

五、名譽會員

(一)優惠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外籍會員

(一)優惠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