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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物理学会分子生物物理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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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物理学会分子生物物理分会成立于2015年11月,其前身为中国生物物理学会分子生物物理专业委员会。分会目前由来自全国12个省市、22个单位的339名会员组成,旨在团结我国分子生物物理领域的科技工作者,推动我国分子生物物理领域的科技创新及人才成长。分会通过组织一些列学术交流[1]及人才推荐活动,为我国分子生物物理科技工作者提供优良的交流服务平台,从而扩大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并提升国内外影响力。

目录

机构简介

分子生物物理是生物学、物理学以及化学的交叉学科,它研究生物大分子的分子结构、物理性质、分子间相互作用及动态变化规律,并以此为基础阐明生命现象。分子生物物理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的革新。分子生物物理分会的会员从事的研究涵盖了包括X-射线晶体衍射、电子显微术、核磁共振[2]技术、中子衍射、自由电子激光及其他光谱技术等在内的分子生物物理主要研究手段。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生物物理学会(英文名称 Biophysical Society of China, 缩写BSC)。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国生物物理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动员广大生物物理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组织全国性生物物理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学科发展及相关学科间的渗透和协作,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 开展国际生物物理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生物物理学工作者及团体的友好联系;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三)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生物物理学科领域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生物物理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我国生物物理学科发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生物物理学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六)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生物物理学科发展的需要,密切注意国际生物物理学科的发展趋势,举办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评价生物物理学的研究成果,积极发现、培养人才;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组织生物物理学科领域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九)在生物物理科技工作者群体,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组织生物物理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十一)按照规定宣传生物物理领域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1.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生物物理学研究、教学、生产及科技组织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2.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有关生物物理学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 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生物物理学工作具有相当于(1.)中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其它生物物理学工作者;

4.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5. 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与生物物理学科相关各专业的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中的学生会员。

(五)单位会员

与生物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六)荣誉会员

对中国生物物理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七)名誉会员

对中国生物物理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相关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八)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惠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会员

(一)优惠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单位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五)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荣誉会员

(一)优惠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免交个人会员费。

五、名誉会员

(一)优惠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外籍会员

(一)优惠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