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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議制
圖片來自優酷

代議制(Representative system)是以議會為國家政治活動中心,由少數代表通過討論或辯論進行主要立法和行政決策的政治制度和政權組織形式。亦稱國會制。因代議方式不同,代議制政體分為議會君主制議會民主制兩種。議會君主制的國家元首是世襲的國王,議會民主制的國家元首是選舉產生的總統。議會實際權力大於君主或總統,君主或總統只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代議制始於英國,後來被許多國家採用。在現代政治中,由於人口眾多,民主國家需要有某種形式的代表制。因此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為解決與代表制相關的許多問題,如關於選舉人的資格、選舉區的劃分、選民的分配、選舉的基礎、提出候選人的方法、確定選舉人的意志的方法等等,都曾有過多種設計和規定。另外,政黨政治在代議制政府中越來越占據主導地位,成為公民與代表之間的橋樑,並代表公民提出有系統的要求,而使議會沿着政黨路線進行辯論。這已成為大多數代議制政府的特點。 [1]

目錄

簡介

代議制 是指公民通過選舉代表,組成代議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是間接民主的形式。現代國家普遍實行代議制。資本主義國家的代議機關是議會,所以資本主義代議制又稱議會制。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新型的代議制,人民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

產生由來:

代議制最早產生於古希臘的城邦共和制國家。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前4世紀,希臘地區出現了以城市為中心的諸多奴隸制小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和統治方式,國家設立執政官、貴族會議和公民大會等機構,在人類歷史上初步形成了民主政治形式,這就是代議制的民主政治雛形。但準確的說,古希臘的城邦共和制國家都是直議制國家,因為所有公民都可直接參政,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都可以直接進入公民大會。當然,在這種代議制政治中,廣大的奴隸階級並沒有任何民主權力,這就是奴隸制度下代議制的局限性。

13世紀英國出現著名的"大會議"和"模範會議"的代議制形式,中世紀一些歐洲封建城市共和國相繼採取的代議制的內容和形式,如法國的"三級會議",德國的"帝國議會",但是這些代議制形式多於內容,本質上還是封建專制,不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代議制度,或者說,並不是資產階級的代議制。

近代意義上的代議制度起源於英國。1688年"光榮革命"後產生的封建等級代表會議,與內閣制相結合而正式確立,進而形成了凌駕於國王之上的最高立法機關。這種議會制被其他資產階級國家認可且迅速傳播和效仿。

不同國家代議制的特點

資本主義國家的代議機構是國家的立法機關,獨立行使立法權,並與其他兩權即行政權司法權相互制約與平衡;在代議機構的設置上,有的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兩院制,有的實行一院制。

1、英國日本丹麥西班牙泰國等國家實行的議會君主制

2、美國俄羅斯埃及等國家實行總統共和制

3、法國是典型的半總統制共和制;

4、瑞士實行委員會制;

5、德國印度意大利以色列等實行議會共和制。

代議制形式不同,國家元首、議會、政府的關係和權力分配也不同。但一般情況下都實行三權分立和權力制衡。美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制國家。

代議制和議會制的區別

1、性質不同:議會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種。代議制是以議會為國家政治活動中心,由少數代表通過討論或辯論進行主要立法和行政決策政治制度和政權組織形式。

2、由來不同:議會民主制的開始可被認為是在1714年。代議制最早產生於古希臘的城邦共和制國家。

3、地位不同:代議制的政黨政治在代議制政府中越來越占據主導地位,成為公民與代表之間的橋樑。議會制一般實行於民主國家,因此存在着多個參加議會差額選舉的政黨。

議會制優點

1、內閣行政首長是由國會政黨結構決定的,只要某個政黨始終都能掌握國會多數地位,其領袖在黨內也沒有受到明顯挑戰的話,理論上議會制首長想干十幾二十幾年並不會有法理上的問題。

2、因為議會制首長如果無法取得國會中的多數支持根本就無法產生,因此除非因為政黨體系高度分裂而被迫出現少數聯合政府現象,其虛偽多數性問題大有改善。

3、議會制國家中很少有兩黨制,一般是多黨制,一個政黨很難單獨擁有國會多數,聯合政府意味着必須進行政治妥協才能擁有執政機會,威權傾向大大降低。

中國的代議制

在漫長的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歷史長河裡,一直是專制政治。代議制民主思想在中國的出現和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晚清「君主立憲」時期、中華民國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晚清「君主立憲」思想

1840年鴉片戰爭的失敗,促使中國的有識之士開始思考和尋找救亡圖存之道。隨着西學東漸,西方的代議制思想開始在中國傳播。

戊戌變法是代議制思想在中國的最初嘗試。維新派的失敗,表明代議制在中國施行的條件並不具備。

在代議制思想的影響下,許多仁人志士勸說慈禧推行代議制,清王朝在其滅亡前的最後十年也開展了多次「立憲」活動,並草創代議機關。1908年8月,公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欽定憲法大綱》。1911年的《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但其根本思想只是為了維護大清皇權,而不是真正的民主。皇權獨專,權貴抵制,代議制無法運行。

代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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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時期

南京臨時政府時期(1912年1月1日至4月2日)。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正式成立。同月28日,成立參議院。3月11日公布了參議院議決通過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確立了三權分立的代議民主共和政體,改總統制為議會內閣制,強化了代議機關的地位和作用。

北京政府時期(1912年4月至1927年4月)。這一時期經歷了「臨時約法」、「新約法」、「洪憲帝制」和「護法」、執政軍與軍政府等幾個階段。1915年底袁世凱假造公民投票登上皇帝寶座,徹底拋棄了代議民主制。袁世凱死後,北洋軍閥各派系爭權奪利、輪流登場,跑馬燈似地換總統、換內閣、換總理,雖然名義上重新實行代議共和政制,還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史稱「賄選憲法」、「曹錕憲法」),即但實際上是軍事獨裁政體。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27年4月至1949年9月)。國民政府開始時基本上是按照孫中山晚年提出的三序方略(軍政、訓政、憲政)、政權與治權分立和五權(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考試權、監察權)憲法的方針進行的。1928年國民革命軍占領平津推翻北京中央政府以後,宣告「軍政」時期結束,開始「訓政」時期。在所謂「軍政」和「訓政」時期,1936年5月5日公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規定民選的國民大會為政權機關。但是,由於國民黨忙於內戰和抗戰爆發,代議制並沒有真正施行。

新中國建立後

新中國建立後,共產黨成為執政黨,社會主義代議製得以施行。

社會主義國家的代議制思想源於馬克思恩格斯的科學社會主義。恩格斯認為社會主義國家只能實行民主共和制。列寧在肯定和批判了代議制的同時,也創造性的發展了社會主義代議制理論,他說:「民主共和制是資本主義所採用的最好政治外殼。」並提出:「擺脫議會制的出路,當然不在於取消代表機構和選舉制,而在於把代表機構由清談館變成『工作』機構。」在列寧的心目中,理想的代議制應是巴黎公社式的議行合一的模式,「在公社代替資產階級社會貪污腐敗的議會的那些機構中,發表意見和討論的自由不會流為騙局,因為議員必須親自工作,親自執行自己通過的法律,親自檢查實際執行的結果,親自對自己的選民直接負責。代表機構仍然存在,然而議會制這種特殊的制度,這種立法和行政的分工,這種議員們享有的特權地位,在這裡是不存在的。」

毛澤東同志在抗戰時期,為適應國共合作的形勢,提出了「三三制」(共產黨員、進步分子、中間分子各占三分之一)邊區政府參議會制度理論。1940年,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分析中國革命的前途時提出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他說:「中國現在可以採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並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但必須實行無男女、信仰、財產、教育等差別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選舉制。」這是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依據。從早期的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到抗戰時期對於國民大會的主張直到後來的人民代表大會。這些都是中國特色代議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是代議制的一種形式,但與西方國家的議會制有本質的不同,它是一種新型的代議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不僅直接行使立法權,而且由它產生國家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這些機關都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其監督,從而保證了人民真正行使國家權力。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司法機關之間,雖然在職權上有所分工,但不是三權分立的關係,而是實行民主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代議制,發展歷史不長,還存在許多不夠完善的地方,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保人民真正當家做主,是政治體制改革,推進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一個重大課題。

視頻

西方各國近代代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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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