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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中國國家元首--國家主席、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軍委主席。

國家元首(leader of a nation ),是國家的最高代表象徵,履行憲法賦予之權力和義務。君主立憲制下,國家元首是君主稱號包括國王女王蘇丹等。共和制下,國家元首通常的稱號是總統,亦有其他稱號,例如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名義上的元首被稱作國家主席國務委員會主席

也有以國會議長作為國家元首的情況,例如文革時期廢除國家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1998年修憲取消國家主席朝鮮和實行總統制前的蘇聯等。

視乎各國政治體制,國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權,除總統制的國家元首外,不少國家元首僅是位高權不重的名譽職務,只具有象徵意義,不掌握實權,例如日本天皇君主立憲制)、德國總統議會內閣制)、中國國家主席社會主義共和制)。國家元首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

特朗普:美國現任總統特朗普。
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 半總統制的國家元首

總統制下,國家元首同時為政府首腦,不設總理,可主動行使行政權力。例子:美國巴西土耳其[註 1]

半總統制,或稱「雙首長制」下,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總理、首相)分享行政權力。例子:法國俄羅斯葡萄牙

議會制下的國家元首 沒有實權的虛位元首

議會內閣制下,國家元首擁有行政權力,但由以總理為首的內閣代為行使。例子:英國意大利印度

虛位元首,無行政權力,主要是國家象徵。例子:德國日本

「元首」一詞由來

「元」有最第一、初始之意,「首」即首腦、首魁,意義引申為領袖。「元首」連用見於魏徵《諫太宗十思疏》,如「凡百元首,承天景命」,《幼學瓊林》解釋為尊崇華夏天子身為眾君之長之意。

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

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通常由選舉選出,是行政機關的首長,獨立於立法機關。屬行政機關的政府只向總統負責,總統有權任命和解僱而無需經過議會,因而有相當大的行政權。

一些總統制國家(例如美國)的國會可決定是否贊同主要官員的任命、討論候任人是否合適,但沒有權批淮或否決任命。任命後的主要官員不必向國會集體負責,與內閣制的問責不同。

有些接近總統制的國家設有「總理」一職。這些「總理」的政治影響力通常不大,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員而並非政治家。與內閣制的總理(或稱首相)不同,總統制的「總理」沒有憲法賦予的實權,政治地位比較低,通常負責政府日常運作,並只向總統負責,而不是議會。簡言之,內閣制下的總理領導執政黨和政府;總統制下的總理卻是服務政府,如其他官員一樣,可能隨時被解職。

美洲國家普遍採用總統制美國是其中的代表。雖然大部分的總統由民主選舉產生,也有部分國家元首是發動政變起義奪權而產生(如古巴國務委員會主席菲德爾·卡斯特羅)。總統制的特徵是行政機關的權力普遍較議會大,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具有相當大的行政權,若無立法及司法的制衡,總統與君主獨裁制可有相似的地方。

美國的總統制源自18世紀英國西敏制。當時英國君主的權力仍然很大,通過內閣控制英國政府國會無權過問。所以有人認為,現代的總統制事實上承襲自18世紀歐洲的「舊制度」。直至1868年,美國總統安德魯·約翰遜受國會彈核,幾乎丟職,總統權威受削,但隨著美國。隨着很多歐洲國家的政治制度從行政(首長)主導發展成國會(內閣)主導,有人曾預測美國會跟隨歐洲模式,從總統制漸變為半總統制,甚至內閣制,美國眾議院議長將成為權力核心,變為名義上的美國總理,但這並沒有成為事實。20世紀初西奧多·羅斯福伍德羅·威爾遜的領導令總統重建及增強政治影響力,使總統成為美國的象徵。

議會制下的國家元首

議會制(又稱內閣制)的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立憲制下的國王/議會共和制下的總統)只是國家的象徵,理論上擁有行政權力(所以英國政府目前稱為女王陛下政府,即理論上政府是屬於君主的,而不是議會的)。事實上,憲制經歷漸進的演變,由首相總理領導的內閣行使實際權力,首相總理由國會選出,內閣向國會負責,必須得到國會大多數的支持,國會有權向首相或總理領導的內閣提出信任動議。因此,政府內閣代元首處理行政事務,但向國會問責。但議會制下的國家元首往往保留若干傳統以及憲制特權,例如英女王在現行英國君主立憲制當中具備諮詢權、褒奬權及警告權,部份國家的總統仍擁有解散國會的有限權力。此外,英國首相還必須每周會見女王,匯報政務以及諮詢女王意見。在一些特殊問題上,女王甚至會行使其警告權,這種每周會面是正式且嚴肅的。對首相來說,與女王的會面可能要比接受下議院質詢更加重要,因為首相給女王的彙報往往更加詳細和坦誠。

議會制國家中,以往憲法賦予國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權力,有如總統制下的總統。隨著時代變遷而演化出的問責機制,國家元首的權力同樣只是象徵性。

英聯邦國家的議會制依據一系列的憲法條文、不明文的慣例、樞密院令英王制誥等運作。總督在特殊的情況下可能有額外的權力,例如1975年,澳洲爆發憲政危機,澳洲總督約翰·柯爾解除澳洲總理高夫·惠蘭的職務。

曾有國家元首因為國家陷入危機的情況下擅用大權。1940年,納粹德國進攻比利時,國王利奧波德三世德軍投降,違反政府的意願。利奧波德三世認為他要根據登基時的誓言為國家負責,而他判定他的政府選擇對抗是錯誤的,會損害比利時的利益,於是他代國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雖然經投票後比利時的人民容許他續任,但由於他的做法引起的爭議不斷,最終他放棄王位。 1922年,含糊過時的意大利王國憲法讓國王維克托·伊曼紐爾三世能夠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任命貝尼托·墨索里尼為總理。

半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

半總統制兼具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特點,政府需向總統國會負責。根據法國現行的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總統任命總理,不需要得到眾議院(Chamber of Deputies)支持。所以當國會被反對派控制時,總統只能從反對派中揀選總理,稱為共治(Cohabitation)。例如,1980年代,左派的法國總統弗朗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新戴高樂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克為總理。(法國的「共治」通常由總統負責制定國家的外交政策,總理則負責國內事務。)

有些國家的政制逐步演化成類似半總統制,甚至總統制,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魏瑪共和國。魏瑪共和國的憲法規定,聯邦大總統任命的內閣要向國會(Reichstag)負責,但民選總統在緊急情況下可運用很大的酌情權。最初總統只是象徵式的國家元首,政務由國會主持。但由於當時社會動盪不安、政局不穩,總統開始運用緊急權力。1932年,權力嚴重失衡,就算總理在國會得到支持,總統興登堡也能隨意廢立。最後,興登堡沒有諮詢國會,利用職權任命了阿道夫·希特勒當總理,造就了納粹的獨裁統治。

採行雙首長制的國家或政權尚包括中華民國大韓民國俄羅斯波蘭等。

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元首

社會主義國家奉行一黨執政黨國體制執政黨領袖總書記第一書記等)擁有高於國家元首的權力和政治地位,一般情況下被視為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很多情況下,政黨領袖會兼任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的職務,以獲得代表國家的身份從事外交活動,但在國內更多強調其黨首的身份。

中國越南老撾的國家元首稱為國家主席古巴國務委員會主席朝鮮在2016年前憲法上以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為外交上的國家代表;2016年之後為朝鮮國務委員會委員長。而作為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蘇聯本身沒有設置獨立的國家元首職位,以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作為集體元首的代表,直到蘇聯解體前的1990年設立蘇聯總統職務。

除此之外,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等國都曾在中後期設置「總統」職務作為國家元首代表本國。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完全沒有實權,通常稱之為虛位元首。在不同的國家,這些元首的權力和職責各異。1970年代,瑞典通過現代憲法,瑞典國王在議會的一切權力被廢除。但內閣每月仍會向國王在王宮內正式匯報。相反,無實權的愛爾蘭總統要接觸內閣官員需經過總理辦公室安排,但總理仍會向總統匯報;總統不能取得政府文件。

1982年底,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第四部《憲法》,恢復設立國家主席作為國家元首機關,不過沒有賦予任何實質職權,直到2004年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8條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的權力[1]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在20世紀出現。

著名的例子包括:

國家元首的備位元首

在「總統制」的國家副總統被稱為「備位元首」,當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在任期當中死亡、因犯罪被解除職務或是不能視事時,副總統繼位之。副總統基本上沒有任何職權,但可經總統授權行使若干權力,權限內容由各國憲法明定之。在「半總統制」國家中,副總統一職不是必要設的職位,例如在俄羅斯大韓民國,如果總統出缺一般由總理代理職務,直至選出新總統。

社會主義國家當中,備位元首一般稱之為國家副主席國務委員會副主席,作為協助國家主席國務委員會主席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在議會共和制國家當中,備位元首一般不是必要設立的職務,因為多數議會制國家的國家元首為無行政權力的虛位元首美國是全世界第一個施行的總統制的政體,從1789年至今一直維持,並且一開始就考量到了做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統有可能會發生不能視事的情形,故從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時便有一位副總統約翰·亞當斯同時在位,其任期與總統的完全一樣,因此可以說,美國副總統的歷史就與美國總統的歷史一樣長。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

著名的例子包括:

1993年俄羅斯憲政危機後,俄羅斯副總統一職被廢除,俄羅斯總理成為第二最高級別的官職,同時在俄羅斯總統的失能或辭職的情況下,俄羅斯總理將成為代理總統。}}

分類的複雜性

雖然有清晰的類別,但有時卻難以把國家元首歸類。

議會制的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憲法,賦予列支敦士登親王很大的權力,可以否決立法和解散內閣。相對於議會,親王的權力加強了,這可以說該國的政制發展方向是半總統制。同樣,1974年希臘修改憲法,加強了總統權力,使希臘的國家元首變得與法國半總統制下的總統更為相似。英國君主理論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嚴格來說英國是類似於半總統制國家。

界定國家元首的類別時,應同時觀察國家的實際運作,而不應只談理論。19世紀以來英國君主從未逼令政府首腦下台;希臘一直以來都是實行議會制。所以,除非列支敦士登親王行使法理上容許的權力,否則該國政治體制應該仍被視為議會制。相反,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一個無實權的職位,然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未禁止國家主席擔任其他公職和黨內職務,因此從1993年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接任國家主席起,除過渡時期(如習近平在2012年11月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至2013年3月擔任國家主席之間的大約四個月左右的時間)以外,國家主席都會依照慣例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這個黨內最高職位的擔任者出任而握有實權。

而在俄羅斯等部分國家,國家元首是否掌握實權往往因擔任者而異:當2000年-2008年及2012年5月7日至今政治強人普京擔任俄羅斯總統期間,俄羅斯總統的實際地位與俄羅斯憲法規定基本上一致。而2008年至2012年間普京改為擔任俄羅斯總理時,外界更傾向於認為俄羅斯的政體與德國印度等國家的內閣制相似。

2016年7月,各國或政權現任元首名稱有20種:

使用數量 使用名稱 使用國家或政權
184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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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B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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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D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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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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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官邸

國家或政權之元首通常有特定的官邸做為其辦公處所,有些兼做起居處所,以下是其中比較著名的官邸:

PRC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南海(非正式)
朝鮮 朝鮮國務委員會委員長 龍城官邸

總督府(Government House)指地方長官住的官邸。例如澳大利亞總督住在堪培拉的總督府。但也有例外。雖然加拿大憲報上的聲明寫着總督的官邸是總督府,但加拿大總督實際上住在里都堂Rideau Hall)。

注釋

  1. 土耳其在4月16日的修憲公投通過,2019年下屆大選舉行後,將正式成為總統制國家。

參考文獻

參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 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