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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納德·鮑桑葵

伯納德·鮑桑葵

伯納德·鮑桑葵
圖片來自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

伯纳德·鲍桑葵Bernard Bosanquet,1848年-1923年),是英国新黑格尔主义英国唯心主义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在逻辑学美学哲学政治哲学宗教学心理学等方面都有建树。除從事专业研究外,还积极参与社会改革、关注成人教育。鲍桑葵一生编著超过20本书,发表約150篇论文,著作包括专业论文和通俗作品。

目录

生平

鲍桑葵1848年出生在英国诺森伯兰郡,一户拥有庄园和农场的富裕家庭。他的父母共生育有五个男孩,鲍桑是家中最小的。这个五个孩子中除了鲍桑葵的四哥乔治(George)在24岁的时不幸去世之外,其他都其事业。鲍桑葵的长兄查尔斯(Charles)是慈善组织协会(the Charity Organisation Society) 的创始人,也是这个协会第一任书记。另一个兄弟戴伊(Day)是英國皇家海軍的上将,在1909年至1914年期间担任南澳大利亚的总督。还有一个兄弟赫尔福特(Holford)是数学家物理学家律师音乐家,也是牛津大学圣约翰学院研究员和英国王家学会会员。

鲍桑葵先后就学于哈羅公學(1862年至1867年)和牛津大學貝利奧爾學院(1867年至1870年)。鲍桑葵在貝利奧爾學院就读期间,正是由边沁密尔主导的功利主义开始受到挑战的时代。本傑明·喬維特(Benjamin Jowett)、愛德華·凯尔德(Edward Caird)與托马斯·希尔·格林都是贝列尔学院的知名人物,影响了鲍桑葵的思想。托马斯·希爾·格林于1866年到1871年间在贝列尔学院任教,并开始发表带有新黑格尔主义思想的文论。这也正是鲍桑葵在牛津求学时,从鲍桑葵的著作中我们可轻易发现他对于托马斯·希爾·格林的尊敬及所受的影响。鲍桑葵在牛津求学期间成绩优异,毕业不久就入选了牛津大学大学学院的研究员,他在那里讲授逻辑史希腊歷史,稍后又讲授倫理學。很可能也是受到格林的影响,在大学授课期间他计划写倫理學方面的著作,因为格林曾以倫理學為主题作过数年的讲演。鲍桑葵在这时期还翻译出版了舒曼(G.F. Schoemann)的雅典宪政史(Athenian Constitutional History)。据说格林也曾认为鲍桑葵是这一代人中的最具天赋者 。

1880年鲍桑葵的父亲去世,他因此得到一笔遗产能够赖以为生。所以第二年他就辞去教职离开牛津前往伦敦。到伦敦不久后鲍桑葵便积极投身社会工作,在大学成人进修班授课和讲演,并且据说他“拥有异乎寻常的能力,能把深奥的理论阐释给大众听”。不过有听众曾对人说鲍桑葵所讲的东西他有一半都听不明白,可是他仍然能够坚持一听就是数个小时,这也从另一面说明了鲍桑葵演讲的魅力。鲍桑葵许多主要作品,例如《逻辑的本质》(The Essentials of Logic),《献给英国读者的柏拉图理想国阅读指南》(A Companion to Plato's Republic for English Readers),《道德自我的心理学》(Psychology of the Moral Self)及《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The Philosophical Theory of the State)都是根据这时期的讲演而后编著出版的。此外他还参加一些协会,如伦敦伦理学会(the London Ethical Society )、慈善组织协会以及亚里士多德学会(Aristotelian Society)。在此期间,鲍桑葵除了参与社会工作,他还研究古希腊哲学黑格尔的著作,他认为黑格尔是希腊思想最忠实的阐释者。他还经常在《衛報》和《蓓尔美街报》(The Pall Mall Gazett)上发表哲学书评,时间一长人们很自然地就把他认作了当时牛津唯心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

1895年,鲍桑葵与海倫·丹迪(Helen Dendy)女士成婚。海倫·丹迪是王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关于济贫法调查(1905年-1909年)的领导人物,也是一位积极的社会工作者,与鲍桑葵算是志同道合。由于鲍桑葵决定花更多时间从事哲学研究工作,所以1897年他们夫妇二人便离开伦敦,起先在凯特罕(Caterham)居住了两年,而后又于1899年搬到奥克肖特(Oxshott)住。1903年,他在苏格兰圣安德鲁斯大学任倫理学教授。鲍桑葵的“个性和风度立即就让学生们感到在他们面前的是在一位不寻常的智者” ,他的声望、影响力和耐心细致、热情认真的工作精神,自然深深吸引住了来上课的学生。这时期由于大学管理与教学任务缠身,他的写作成果相对较少。

1908年,鲍桑葵的身体健康状况开始变差,他觉得如果继续在大学执教,就会失去许多写作时间,所以他决定退休了。不过在退休的1908年到1922年间,鲍桑葵繁忙依旧。他接受了伯明罕大學聖安德魯斯大學荣誉博士学位,而在此之前格拉斯哥大學杜倫大學已经授予过了他类似的荣誉。1907年他还成为了第一批入选英国社会科学院(The British Academy) 的卓越学者之一。1911年和1912年鲍桑葵在愛丁堡大學任吉福德讲座(Gifford Lecturer)的讲座教授。为此准备的《个性与价值的原理》(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ty and Value)和《个体的价值和命运》(The Value and Destiny of the Individual)两份讲稿被认为是他的形上學思想的最深刻也是最系统的阐述。1915年他又当选为第五届国际哲学代表大会(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Philosophy)的主席。

1922年夏,鲍桑葵的健康状况恶化,他与妻子决定搬回伦敦居住。回到伦敦不久,1923年2月8日鲍桑葵就与世长辞,享年75岁。《泰晤士报》在其去世后第二天登載的文章中,將他称为“过去十年中英国哲学界的中心人物”,“在某种意义上是他所在时代英国哲学家的最好代表人”。

過世與紀念

1922年夏天,鲍桑葵的健康状况恶化,他与妻子决定搬回伦敦居住。回到伦敦不久後,在1923年2月8日鲍桑葵就与世长辞了,享年75岁。泰晤士报在他去世后第二天的一篇文章中称他为“过去十年中英国哲学界的中心人物”,“在某种意义上是他所在时代英国哲学家最好的代表人物。”

政治哲学

對於國家的想法

在《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一书中,鲍桑葵认为一些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的理论是种“第一印象或初次印象理论”,陷入这种理论中的人往往不能透过社会现象的表面看到社会的实质规律,他们认为个人是目的,而社会仅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这就造成了对于个人与国家关系认识的一种二元论,这种理论“一方面坚持认为政府与法律本质上是与个人相对立的,另一方面又认为对于有感觉或理智的自我发展来说,某种最低限度的对立存在还是必要的。” 鲍桑葵认为,这种根据初次印象而把个人与国家进行对立的看法是错误的,只要在社会之中,个人与国家就不应该以对立角度来看待,关键不在于我们把“个人”还是“社会”看作“目的”,而在于发现个人与社会的共性与统一性,以此来消除这种二元论带来的矛盾。

如何消除这种国家与个人的对立呢?鲍桑葵认为,如果在服从社会时我只是在服从自己,那我实际上就是自由的。个人与国家的二元对立由此就得以消除了。在鲍桑葵看来,卢梭是第一个意識到这个问题的人。卢梭創新的提出了公意与众意的区分。这種区分的意义在于当某人的意见与公意相左时,我们完全可以驳斥他的个人意见,而且还可以使他相信这是为了他好,他如果能够考慮夠仔細的话,一定和我们的公意所想的是一样的。我们为什么要服从国家?因为我们其实只是在服从自己。

鲍桑葵把自由分为“较低层次的自由”(the "lower" liberty)与“较高层次的自由”(the "higher" liberty)。对于鲍桑葵来说,较低层次的自由乃是摆脱外在的箝制,而较高层次的自由则摆脱自我的束缚。醉鬼在醉酒状态下的自由在鲍桑葵看来显然毫无疑问的,就是屬於较低层次的自由。而“‘较高层次的’自由实际上也是‘较大的’自由,它提供的活动范围更广,提供給自己決定的机会也更多。”我们作为理性的人追求的显然应该是“较高层次的自由”。但是在现实中,往往目光短浅地停留在“较低层次的自由”,没有追求理性真正会去追求的东西,所以它不能成为我们个人的真实意志。

公意是否可能与个人的真实意志取得统一呢?鲍桑葵认为法律与制度是个人真实意志的反映,他说:“社会精神是部分通过不断探索,部分通过自觉与调整进行自我批评与解释的。任何社会的习惯和制度,可说都是对组成该社会的全体成员个人意志的固定解释,这样才可能赋予公共意志实际而具体的含义。使之既不同于每一个人的意志,也不同于任何集会表决,然而总的说来却能代表二者都必然会当作其生活框架维护的那种东西。”

因而,他得出结论:“法律和制度之所以可能,只是因为人们已经是他们越来越明确要求的那个样子了。”也就是说社会制度和惯例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发的。社会的习惯和制度,事实上正是每个人在真实意志上希望成为的那个样子,社会的习惯和制度事实代表了公意;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认可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制度和惯例,国家自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意。同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构成我们理智的各个组织或系统与构成社会的各个组织或系统间的有着类似之处,构成我们理智与构成社会的各个组织或系统是同一事实达到不同程度的表现。

虽然社会中存在着公意,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许多决策都是国家作出的,所以在鲍桑葵看来国家也有着意志,鲍桑葵虽然没有如霍布豪斯指责的那样把国家与社会混为一谈,但国家与社会在他那里也极少产生对立。个人并不是总能把握自己的真实意志,在经验中发现国家有时也会犯错误,所以国家也一样。但是总的来说,国家的意志优于单个人意志。“在国家中或在国家帮助下,我们可以既有纪律又有发展,既能改善一些局部冲动,又能按照人的自我本性要求去做和关心某些事。” 国家意志也不可能總是正确的,“一个既全面又无矛盾的反映国家目的的完整概念,可说就是种毫无浪费或疏忽发挥所有人能力的完美想法。这种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决定人类生活目的即善的本性的过程是渐进的。国家代表的真实意志只是真实意志的部分体现。”鲍桑葵又认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善,但至少要比个人的决断完善得多。

在其中可以发现鲍桑葵的公意理论似乎有着很强的国家主义色彩。他的理论要求一个以暴力作为后盾,有广泛干涉权力的国家。他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没有最后干涉的权力,就不可能有对个人及与个人有关的各种社会团体的要求做最后而有效的调节。鲍桑葵认为暴力手段:“能起的作用是排除障碍,即破坏不利于实现该目的的各种条件,”充当“美好生活障碍的障碍”。那么国家在妨碍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毫无疑问该使用暴力,在国家暴力的作用毫无疑问超过它的消极面时,国家也可以使用暴力。所以“国家必要暴力不仅限于警察,还包括公共卫生等。”在这里鲍桑葵的国家显然已经不是古典自由主义意义上的那种放任自由的国家,国家的权限范围扩大了不少。

其他主張

雖然鲍桑葵有著上述的想法,不過他在某些实践问题上的主张却更像—个古典自由主义者而不是社会主义者。他反对1906年的养老金法案,他认为这会使公众在年轻健康时忽视为老年到來有所打算的责任,会使人变得短视和越来越懒惰。他同样认为月薪或季薪要比日薪或周薪好,因为前者数量大,需要个人有更多自我控制能力。他还反对为来自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免费餐點,因为这无疑的不利于激发他们父母的责任心。

鲍桑葵认为有些社会问题处于外部障碍和内在精神的一个“中间地带”,如住房、工资、教育设施等都处于这一“地带”。“它们在纯粹障碍的障碍和对精神与意志的实际刺激间占据着一个非常有趣的中间地带。一方面承载着精神和特性,并一直是构成最美好生活的实际因素。另一方面它们又依赖外部行动,因而似乎很容易受到国家强制——这种强制已扩大到一切外部行动和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不过我们不得不注意实际上也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由于承载精神和意志,这些物质的事实可能不易受国家强制的影响;同样地由于容易受纯粹国家强制的影响,它们可能失去其承载精神和意志的特性。”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单纯地干涉在这些方面帮助需要的人,可能会弱化他们的意志,使他们自己放弃主动追求;同时如果不干涉他们,他们同样也可能因为自己无力摆脱困境而失去信心。我们或许应该使用一个合适的干涉限度。因为“除非有种较好的生活力求表现其自身,并经过全力以赴的干预以消除限制它的障碍”,否则它就不会成为较好生活的一个因素。也就是说国家尽管可以通过干涉帮助实现我们的真实意志,但它可能仅仅在外在物质上帮助我们实现目的,却不能使我们在意志上认同这样的目的,从而使得最终达成的目的缺乏道德价值,从这个意义上來说,使用干涉手段的效果是消极的。


資料來源

  • William Sweet (ed.), 'Introductio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Bernard Bosanquet (Bristol: Thoemmes Press, 1999), pp. xi-xxxviii.
  •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ntry on Bosanquet
  • 鲍桑葵夫人所写的"an account of his life"

外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