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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滋(729年-794年11月19日[1]),公茂中国唐朝官员唐德宗年间短期拜相

目录

家世

刘滋出自彭城从亭里刘氏,祖父刘知几唐玄宗年间左散骑常侍和史官,父刘贶继为史官。[2][3]

拜相前

刘滋因祖先而荫官,年轻时就被授太子正字[4]历任涟水令等职。吏部侍郎杨绾荐刘滋堪为谏官,刘滋被拜为左补阙,改太常卿,又复为左补阙。[5]后来他为照顾当时在东都洛阳的母亲而辞职,在洛阳期间,河南尹李廙署奏他为功曹参军。丧母后,他离职守丧,期满后,迁屯田员外郎,转司勋员外郎,判南曹(即负责审核吏部、兵部下级官吏的档案和政绩并向上级呈报)。他勤于公务,严格守法。后迁司勋郎中,屡次升迁后官拜给事中[2][3]

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年),因泾原军兵变太尉朱泚为首,德宗被迫逃离京城长安,到奉天[6]刘滋随驾,转太常少卿,掌礼仪。兴元元年(784年),改权知吏部侍郎。[7]当时因京师遭劫和蝗旱灾害,谷价上涨,南方如江淮、岭南等地的待选官员不能按例来长安参加科举,德宗派刘滋去洪州典选他们,时人认为刘滋称职。[2][3]

拜相及拜相后

贞元二年(786年)正月,充左散骑常侍,守本官,授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中书舍人齐映、给事中崔造同拜宰相。[7]德宗因崔造在朝廷敢言而用之,刘滋为人端庄、文雅庄重、沉默寡言,几乎没甚么上奏议论,只是谦卑保守,廉洁谨慎而已,与齐映两人处理公事,多礼让崔造,故政事多由崔造决定。

德宗令宰相去尚书六曹分别断事,刘滋去了吏部、礼部。[8]抚州刺史戴叔伦劝齐映、刘滋以中书省、门下省名义,不顾资历、远近、尊卑任命县令、录事参军事之职,以免私吞钱粮,齐映、刘滋等重视其言。[9]当年,皇太子王皇后服丧,左补阙穆质认为应以礼服丧,期满除丧服,太常博士柳冕张荐畅当李吉甫等则奏称皇后下葬后,皇太子即可除丧服,内心服丧三年即可。刘滋、齐映召畅当等,提出太子不应该以衰服侍膳直至下葬,应该令群臣服齐衰三十日除服,并以为常例,于是请求如南朝宋南朝齐皇后为父母服丧三十日除服之礼,入谒时服“墨惨”,回宫后服“衰麻”。宰相们命太常卿郑叔则草奏,德宗认可柳冕所议,而穆质坚执依古礼,刘滋与齐映参酌群议,还是请求依郑叔则之议,皇帝最后听从之。[10][11]

十二月,浙江东西节度使韩滉被加度支诸道转运盐铁等使后,屡次诬奏与自己有宿怨的右丞判度支元琇,致其被贬雷州司户,责罚太重,朝廷官员们都以为冤枉,多有私下议论者。尚书左丞董晋对刘滋、齐映说元琇在国难时有功,如今被贬而不知道罪名,是权臣滥用刑罚,动摇人心,痛惜其遭遇,请他们奏请三司详断。但刘滋、齐映只是自我谴责,[12]却不听他的话。[13]

三年(787年)正月,刘滋被罢相,[14]仅守本官左散骑常侍。[15][16]

四年(788年),复为吏部侍郎。尚书左丞赵憬称自己所荐的果州刺史韦证因贪污被罢免,请求降低自己的考核成绩。刘滋时为校考使,认为他知错,反而升了他的考核成绩。[17]

六年(790年)二月,迁吏部尚书。李晟被册为太尉兼中书令,按礼应由中书令读册、侍中赞礼,若中书令、侍中无人担任,则由宰相代理。宰相中书侍郎张延赏与李晟有隙,削减礼数,仅用尚书崔汉衡和刘滋代理。[18]窦参为宰相,想当吏部尚书,于是刘滋被改刑部尚书[19]

御史中丞韦贞伯劾奏刘滋先前在吏部选官太滥有疏漏导致官吏为恶,诏剥夺刘滋与侍郎杜黄裳的金紫官服。刘滋博于经学,善于评论,性格廉洁刻苦,嫉恨恶行,选官时谨慎,在资历材料上作假的尤其畏惧他。十年(794年)十月卒,[1]陕州大都督,[2][3]

评价

  • 《旧唐书》
    • 史臣曰:(刘)滋、(卢)迈家行修谨,临事可称,器虽龌龊,无废为君子矣。(刘滋、卢迈家风修谨,临事时的表现值得称赞,虽然为人拘谨,仍然可为君子。)
    • 赞曰:滋、迈之行,可以饰躬。(刘滋、卢迈的行为,可以修饰自身。)

子孙

  • 刘约、刘绪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1.0 1.1 《旧唐书》卷一十三
  2. 2.0 2.1 2.2 2.3 《旧唐书》卷一百三十六
  3. 3.0 3.1 3.2 3.3 《新唐书》卷一百三十二
  4. 因任职时间不详,刘滋效力哪一位太子尚待考。
  5. 杨绾上任为吏部侍郎的时间不详,仅知迟于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大历五年(770年)他被调任,可见此事必定发生在此期间。见《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九
  6. 《资治通鉴》卷二百二十八
  7. 7.0 7.1 陆贽《刘滋崔造齐映平章事制》
  8. 《旧唐书》卷一百三十
  9. 《新唐书》卷一百四十三
  10. 《旧唐书》卷一百四十九
  11. 《新唐书》卷二百
  12. 《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九
  13.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六
  14. 《新唐书》卷七
  15. 《旧唐书》卷一十二
  16. 《资治通鉴》卷二百三十二
  17. 《新唐书》卷一百五十
  18.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七
  19. 窦参在贞元五年(789年)—八年(792年)期间为宰相,此次官职变动肯定发生在792年之前。见《旧唐书》卷一百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