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
十惡不赦 |
shí è bù shè |
近義詞 :罪大惡極 反義詞 :勞苦功高 體 裁 :成語 釋 義 :罪惡極大,不可饒恕。 |
十惡不赦,來自佛教用語。「十」在語境中表示最多、全了、滿了。十惡不赦,那就是惡貫滿盈了。
「十惡不赦」,常用來形容罪大惡極、不可寬恕的人。古人往往給敵人列上十大罪名,以便出師有名。[1]
目錄
出處
用法
主謂式;作謂語、定語;
成語謎語: 死囚
讀音注意: 惡,不能讀作「wù」。赦,不能讀作「chì」。
詞語辨析
釋義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一個用語,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
至於「十惡」的具體內容,《佛說未曾有經》中說:「起罪之由,為身、口、意。身業不善:殺、盜、邪淫;口業不善:妄言、兩舌、惡口、綺語;意業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見。是為十惡,受惡罪報。今當一心懺悔。」
行「十惡」而程度嚴重的,要受大苦報。與「十惡」之說相對應,佛教中亦有「十善」之說。十惡十善之說見於佛教大、小乘中的諸多經典,如東晉僧伽提婆譯的《增一阿含經》卷四四中就有「由此十惡之報,致此殃。是故比丘,當離十惡」這樣的經文。
另外,「十惡十善」之說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間廣泛流傳,如南朝梁武帝《斷酒肉文》中即曰:「行十惡者,受於惡報;行十善者,受於善報。」[4]
歷史
在歷史上,十惡提法是逐步演變而成的。
我國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十惡」之名,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北齊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等奏上《齊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而到了隋開皇初年,隨着佛教的興盛,封建統治者遂將佛教之中的「十惡」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齊律》中的「重罪十條」,「十惡」之罪名遂正式出現,如《隋書·刑法志》第二十五卷中即載:「開皇元年……更定新律(指《開皇律》)……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至於「十惡」之罪的具體內容,《唐律疏議》中有詳細的規定。
它的主要內容有:
1)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
3)謀叛。指背叛朝廷。
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8)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9)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以後經歷宋、元、明、清各代,都規定犯了「十惡」罪不能赦免。
由於「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所以自隋代在《開皇律》中首次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間遂有「十惡不赦」之說。
現代意義
由於「十惡」成為「不赦」之罪,影響深廣,人們一接觸到罪惡大、不可寬恕的事情,很自然地就稱為「十惡不赦」。
"十惡不赦",常用來形容惡貫滿盈、罪無可恕之人。
外文翻譯
英語翻譯: be too wicked to be pardoned
俄語翻譯: совершить вопиющие преступения
日語翻譯: 極悪非道(ごくあくひどう)である
其他翻譯: <德語>ungeheure (od. unentschuldbare) verbrechen begangen haben
參考文獻
- ↑ 十惡不赦是哪十惡之佛教用語 .新浪佛學[引用日期2019-11-13]
- ↑ 十惡不赦究竟是指哪十惡 .騰訊網[引用日期2019-11-13]
- ↑ 任建新.中國勞改學大辭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
- ↑ 十惡不赦介紹_歷史知識_詞典網 十惡不赦歷史詞典解釋: 十惡:封建社會指十種不可赦免的重大罪行,即謀反、謀大逆、謀叛、謀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形容罪大惡極,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