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文化促進會
華夏文化促進會(以下簡稱:華促會),是由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管,中國文化界知名人士發起,華夏文化事業領域相關的政府部門、傳媒、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行業從業人員自願組成,於1990年7月經國家民政部核准登記的一家致力於華夏文化交流與傳播的全國性社會組織[1]。
第九屆、第十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丁石孫,民盟中央常務副主席高天,民進中央副主席葉至善、楚莊,民革中央副主席兼秘書長李贛騮,河南省副省長胡悌雲,國家圖書館館長、著名哲學家任繼愈,西泠印社社長、一代國學宗師饒宗頤等著名文化界泰斗都擔任過華促會領導職務。
華促會的會名由第六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佛教協會會長、中國佛學院院長趙朴初先生題寫。
華促會創會會長由第六屆全國政協秘書長彭友今擔任。
目錄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華夏文化促進會
英文名稱:
英文縮寫:HC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海內外熱忱華夏文化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弘揚華夏文化、促進國際交流。本團體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本團體的任務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繼承、發掘和弘揚華夏文化,向海內外人士展示華夏文化瑰寶,振奮民族精神,促進華夏文化發展和國際交流;
(二)關注華夏非物質文化遺產,舉辦多種形式的活動,促進華夏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全球範圍內的宣傳、保護與繼承,提升全球對華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
(三)研究探討文化產業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相關項目,以切實的舉措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四)依法製作發行出版物,活躍文化業市場;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旨在與弘揚華夏文化有關的演出、展覽、論壇會議等各類社會公益活動;
(六)開展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文化交流活動;
(七)開展與華夏文化促進相關的諮詢與培訓;
(八)承辦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本團體原則以單位會員為主體,個人會員根據工作需要,以特邀形式登記。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視頻
華夏文化促進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 ,搜狐,2021-07-26
- ↑ 法律法規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