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求真百科

吉林市击剑运动协会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吉林市击剑运动协会击剑运动是目前世界上流行的时尚体育健身运动,也是诸多名牌大学的必修课程,许多国家元首都是击剑运动[1]的痴迷者。

击剑运动是一对一的对抗格斗运动项目,技术性比较强,手上动作变化复杂,步法移动快而频繁,攻防转换快,要求在快速、复杂多变的激烈对抗格斗中,完成一系列以力量、速度、柔韧、协调和耐力的各种运动素质为基础的攻防动作,因此,击剑运动也被誉为“格斗中的芭蕾”。

目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市击剑运动协会是体育组织,简称“吉林市剑协”。

第二条 吉林市击剑运动协会是代表吉林市参加比赛的合法组织,由王剑、赵哨春、管英海、吴国海、李安荣、周桄、白玉国自愿结成的地方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

第三条 吉林市击剑运动协会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政府制定的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吉林市击剑运动的发展,推动击剑运动项目的普及和提高;通过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保障击剑运动持续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全国击剑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以及关心支持击剑事业的各界人士,发展吉林市的击剑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击剑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高峰,增进与其他击剑运动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家击剑运动协会的联系与合作;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 吉林市击剑运动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吉林市击剑运动协会的住所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鸿博景园14号楼4号网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击剑运动,积极参与并支持国内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的击剑活动,加强各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击剑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二)根据国家体育局击剑运动协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区域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击剑项目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三)拟定有关击剑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吉林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击剑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五)根据吉林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规定,选拔和推荐运动员,组织团队集训和参加击剑比赛。

(六)协助击剑运动的研究工作。

(七)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推动击剑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他击剑运动组织可向当地的中国剑协一级会员组织申请获得二级以下团体会员资格。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参加吉林市击剑运动协会举行的竞赛和活动的权利;

(三)接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吉林市击剑运动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协会出谋划策,并积极做出应有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吉林市击剑运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吉林市击剑运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展开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和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体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原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发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十二月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

吉林市击剑运动协会 相关视频

吉林问鼎击剑2020哈尔滨国际击剑公开赛合集回顾
6日击剑+环境日+吉林+安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