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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的。

目录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州)、县(市)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州)、县(市)政府。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省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七)负责拟订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债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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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2019年吉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01-15
  2. 吉林财政局的工作职责,高顿教育,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