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国际法(法语:Le droit international;英语:International Law,原称万国法)又称国际公法,是各国认为在其彼此交往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统称[1]。 国际法不同于国家的法律制度,因为它主要的适用对象为国家而非公民,是规范政府组织之间关系的规则,有时也包括民族意识的法人和自然人等。因为缺乏有效制裁违法国家的制度,所以国际法较无法约束各个国家、无法保障其法律体系始终顺利运作。
早期西方世界并不承认国际法存在,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认为该法律仅其是一种实在道德,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目前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的承认和国际间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也时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因此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已经获得多数国家承认,但是国际社会中并没有具备制裁违法国家实力的世界政府可以解释与执行,因此常被解释为国与国之间条约的国际私法概念所混淆以求维系既成的格局。
目录
历史
国际法的历史是随着国家和各种国际法的学说而不断演变和发展的。从这个方面说,它是有别于国际私法和宪法的。虽然近代国际法发端于16世纪,但许多国际法学者仍然把古代具有一些国际法特征的法律纳入国际法的研究范围。从这点上说,国际法还包括了希腊的城邦法律实践和罗马的万民法。但这些法律规范并非具有普遍性。
国际司法机构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法语: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缩写为CIJ;英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为ICJ),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位于荷兰海牙。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对其他国际法庭没有管辖权。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由国内管辖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设书记官处。工作语言为法语与英语。法院成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工作。
国际海洋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英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缩写为ITLOS),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建立的一个法律组织。始建于1996年,总部位于德国汉堡市,是专门审理海洋法案件的国际组织。现为联合国大会观察员组织。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英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缩写作:ICC或ICCt;法语: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成立于2002年,位于荷兰海牙,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但是实际上,国际刑事法院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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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北大国际关系本科讲义合集北京大学国际法笔记,道客巴巴,2015-03-13
-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国家实践国际研讨会召开,中国新闻网,20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