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沒收、徵用、徵收、徵購、收歸國有的土地(依法劃定或者確定為集體所有的除外);
(三)國家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條
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土地證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未開發、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
第八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需要重新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核發土地證書。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土地調查內容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土地條件調查。
全國土地調查計劃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地方土地調查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土地調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條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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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區別?70年產權意味着什麼 ,搜狐,2016-08-23
- ↑ 土地等級:根據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對土地劃分等級,搜狐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