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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日本明治维新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适用的宪法。1889年2月11日由日本天皇正式颁布。收编于《世界百科名著大辞典》。

目录

内容简介

本法首先肯定了神权天皇的绝对权力。第1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第3条规定:“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4条规定:“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其次,规定了虚弱的议会民主制。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及众议院两院组成,凡法律须经帝国议会的协赞。即立法权属于天皇本人,但天皇的立法权须有帝国议会的“协赞”。宪法中没有关于内阁的明确规定,只规定国务大臣辅佐天皇而负其责任,行政权仍属天皇。宪法第57条规定:“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依法律行使之。”可见,司法权也属于天皇,只是由法院行使。本法还规定了枢密院这一特殊机构。枢密院独立于议会和国务大臣之外,是宪法的“护卫者”及皇室的屏障,参与审议重大国务问题,可以牵制国务大臣的活动。宪法还把公民称为“臣民”,规定了天皇“恩赐”给臣民的权利自由,且这些权利自由可以随时收回。这是一部封建帝王和专制主义的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所取代。

《世界百科名著大辞典》

《世界百科名著大辞典》以“齐全、新颖、系统、科学、稳定”为编纂原则,选收了1985年以前出版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综合性科学、社会和人文科学[1]文学艺术等方面500多个学科(包括主要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名著,以及世界各大宗教的重要典籍。其中有科学上各主要学派的代表作,文学艺术上各主要流派[2]的代表作,宗教上各主要宗派的主要典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著作。大多数著作反映实际情况,符合历史发展趋势,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有不正确的、非科学的;但都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对所收著作,从其特征、版本、作者生平、规模、主要内容、学术或艺术价值、社会作用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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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2月11日,由伊藤博文起草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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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高考知识积累: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别,新东方高考网,2020-06-01
  2. 文学流派及其主要作品,道客巴巴,201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