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區財政局
主要職責
(一)履行宏觀調控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財稅政策及法律法規[2],擬定和執行全區財政規劃、政策;執行省與市區、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擬定區與街道、開發園區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政府採購、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指導全區街道、開發園區財政建設工作。
(三)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的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和全區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調整預算和增加決算。組織制定區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貫徹執行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和政府採購政策相關制度政策。
(五)研究制定全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財政票據;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管理區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土地資金、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
(六)負責各項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牽頭擬定各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七)研究制定財政支農涉農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推進全區城鄉統籌進程。
(八)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定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十)依法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預算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按規定監管地方各類金融機構的財務、資產。
(十一)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協助有關部門擬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政府性債務管理相關政策;執行國債、地方債發行計劃,制定地方有關配套性政策法規,防範財政風險。
(十三)依法管理全區會計工作。宣傳貫徹《會計法》等有關財會法律法規,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四)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代表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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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天津和平區簡介 ,欣欣旅遊
- ↑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令第362號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