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是天津市武清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天津市武清区[1]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武清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武清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武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区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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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武清区,位于天津市西北部,海河水系中下游,东与天津市宝坻区、宁河区搭界、南与天津市北辰区、西青区、河北省霸州市相连,西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接壤,北与北京市通州区、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比邻。
东经11646'43″至11719'59″北纬3907'05″至3942'20″。东西宽41.78公里,南北长65.22公里,北阔南狭。
武清区地处华北冲积平原下端,地势平缓,自北、西、南向东南海河入海方向倾斜,海拔高度最高13米,最低2.8米。 土壤的成土母质多为永定河和北运河的冲积物,土壤均为潮土,土层深厚。
主要职责
1、执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武清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2];
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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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区域简介,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2019-10-17
- ↑ 国办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全文),搜狐,2007-03-29